我们没有把这些事实与相邻的事实混淆起来,然而,过去它们曾以“死亡怪癖”的名义被混淆过。在我们所要研究的社会里,自杀通常是这类烦恼的结果;个人在某些罪孽状态或巫术状态下多次自杀的方式(特别是在毛利人地区),表明这种暗示是一直存在的。因此,这种暗示可能确实具有一些相同的形式,它只在我们将要描述的事实体系中有着各种不同的结果。[1]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自杀的意志及其突然的行为就介入进来。社会对身体的影响有一个明显的心理中间值;这就是说,正是人摧毁了自己,而且这一行为是无意识的。
从我们的观点来看,而且根据我们的论证,我要向你们说的事实秩序更加惊人。这就是那些突然致死的情况,基本上是发生在许多个人身上,但是这只是因为他们知道或者相信(这都一样)他们要死了。
然而,在最后这些事实之间,我们有必要进行区分,其中这种相信与这种认识都是——或者可能是——源于个人的。我们随后就会看到,在所思考的文明中,它们通常是与我们具体设想的事实混淆在一起的。然而,如果个人病了并且相信自己要死了,即使他认为疾病是由他人的巫术或自己的罪孽(错误或疏忽)引起的,那么我们可以同意疾病观念是有意识的与潜意识的推理的“手段-原因”。
因此,我们只考虑死去的人不相信或不知道自己病了,以及只因为一些具体的集体原因而相信自己濒临死亡境地的情况。这种状态一般是与一种集体团结的破裂一致的,要么是因为巫术,要么是因为罪孽,而与通常支持它的各种神圣力量与事物相一致。于是,意识完全受到各种源于集体的并且没有暴露出任何生理紊乱的观念与情感的侵袭。这一分析最终没有把握住任何在集体暗示之外的意志与选择的要素,要么没有把握住病人方面的意念要素,要么没有把握住个人的精神困扰。这个人自以为中了魔,或者自以为犯了错误,并因此会死亡。以上就是我们所要考察的一类事件。其他事实,如因为这些罪孽或中了魔而突然自杀或得了病,显然都不太典型。如果详细的界定使得我们的研究复杂化,那么我们会让它更加简单、突出与清晰。
对于许多低等文明来说,这些事实都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它们在我们的文明中都是罕见的或者不存在的。这一点最后赋予了它们一种非常突出的社会特性;因为它们显然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些在我们的文明中已经消失的制度与信仰:巫术、禁令或禁忌等。尽管它们在这些民族中如此众多和众所周知,但是我认为它们尚未得到稍微深入的心理学研究与社会学研究。巴特尔斯(Bartels)[2]与斯托尔(Stoll)[3]引用过许多这方面的事实,但是却把它们与其他事实混淆在一起,没有超出从所有民族那里收集这类事实的范围。不过,要想理解这类事实在人类中的分布,这些有用的老书还是足够的。让我们更加有条理地进行,让我们把研究集中在这两组文明的两组事实上:一个可能是最低等的或者说是众所周知最低等的文明:澳大利亚文明;另一个是已经非常进化的、经历了许多变迁的文明,如毛利人文明、新西兰的马来-波利尼西亚人文明。我只采用我和新近去世的埃尔茨编辑的文集中对事实的选择。[4]要增加这些比较研究并不难;特别是在北美和非洲,[5]这类事实是经常发生的,甚至已经被老一代作者们描述过。但是,为了使比较成为可能,我们最好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两类相邻的、却又相隔很远的事实上,这样我们就认识到了它们自身的并与社会环境、个人相关的本性与功能。
对形成这类情况的这些精神的、身体的与社会的条件作一个简短的描述并不是无益的。例如,福科内先生[6]对不同社会里的责任问题和涂尔干对许多澳大利亚的宗教事实,很好地描述了葬礼和其他礼仪、[7]激励团体的强大推动力、它们可能遭受的恐惧和剧烈的反弹。但是,这些对个体意识的完全控制是在团体中由团体造成的,而且不是唯一的。于是,在团体与教育的持久压制下,个体形成了并不断形成这些观念。它们很少会摆脱各种破坏或产生过激的力量。
甚至道德对身体的这些强烈作用,也因为身体在这些民族中比在我们社会中更加强壮、粗糙与动物化而更加显著。土著人的身体有着惊人的抵抗力,这是通常观察到的一个事实,也是澳大利亚民族志学者与其他民族志学者们观察到的事实。要么是因为曝晒与赤裸或几乎赤裸的生活,要么是因为在欧洲人到来之前环境与工具的疾病感染性极小,要么是因为这些经过这种生活具体选择的种族的某些特殊性(特别是在他们的机体中有一些生理学的要素,如血清及其他东西,在这些方面不同于其他较弱的种族,不同于尤金·费希尔[Eugène Fischer]先生研究得不太成功的那些要素),无论是什么原因,与非洲黑人相比,澳大利亚人的机体以惊人的恢复能力著称。产妇分娩几个小时之后就立即工作,开始行走;身体上的严重刀伤会快速愈合;在一些部落中,惩罚一般是在女人或青年男人的大腿上割一刀;手臂的骨折在不坚固的夹板帮助下很快就恢复了。所有这些情况与其他事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个人受了伤,即使是轻伤,如果他以为长矛中了邪,那么他就没有任何机会康复了;他要是摔断了手或腿,那么只有当他遵守了他曾违反的规则后,才会快速康复,如此等等。道德对这类身体的这些最大影响显然在没有受伤的情况下更加明显,而且这正是我们要讨论的主题。
新西兰的观察领域在典型事实方面同样是丰富的,尽管新西兰人的各种组织比澳大利亚人更加精致,而且更少妨碍行为者。他们的民族志的共同之处就是注意他们的力量、健康、伤口的快速愈合与康复,特别是在早期,在屠杀他们的欧洲人带来的天花等之前,只要他们的道德还未受到污染。但是,从其他角度来看,他们也让我们感兴趣。像所有马来-波利尼西亚人一样,新西兰人是那些最受这些“惊恐”状态折磨的人。大家都知道马来的“杀人狂”(amok):有些人(总是这些人),即使是到了今天,而且即使是在很大的城市里,为了替他们中的一位成员的死亡复仇或因为受到了一次侮辱,就突然变成“暴走杀人狂”,尽可能地杀死路上的人,直到自己被打倒为止。新西兰人与马来-波利尼西亚人一般都是易动感情的。由于选择恰当,埃尔茨在这些人中找到了分析道德意识的各种机制所产生的这些惊人影响力的机会。特别是毛利人表现了道德与神秘主义所引发的这些精神与肉体力量的最大值,以及同样原因所引发的这些压抑的最小值。大家可以在埃尔茨的书中发现这一分析的全部细节,而我们只想让它更多地保存原汁原味。(www.xing528.com)
[1]施泰因梅茨先生有关非洲教育的目录很有用处,有这类情况的说明,参见“非洲原始民族中的自杀”,《社会学杂志》,1907年。特别要注意因威信丧失而自杀的情况,这类现象在我们这里和在中国还经常发生,而且在古代是非常多的。
[2]《原始人的医学》,第10—13页。
[3]《民族心理学中的暗示与催眠术》。
[4]埃尔茨令人赞叹地审查了一战前发表的有关新西兰的大部分文献。他准备写一部有关“低等社会中的罪孽与赎罪”的著作,它的前言已经发表过(载《宗教史杂志》,1921年),而且我希望,根据这本伟大著作留下的卓越注释与重要残篇,可以重写其余部分。他遇到了这个有关致命罪孽概念的问题。我被允许使用这一文献资料。我需要关心这些事实,以便研究在澳大利亚对词语有效性的信仰的根源,而且在这一点上,我对有关澳大利亚土著人的民族志出版物的审查同样相当完备。然而,我只是要详细地指出少量难以寻觅的描述,而且撇开那些著名的作者。
[5]比如卡萨利斯:《椴树》,第269页。
[6]《责任》。
[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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