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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古的罗马法:人法与物法改革!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这些远古法律做一番比较,将会揭示这两种法律。巫术的制裁只是可能的,它自身只是所与物品的本性和精神特征的结果。这一联系还体现在拉丁人和意大利民族的法律的某些非常古老的术语中。物品不是查士丁尼法和我们的法律所认为的僵死的存在物。附注物品的内在力量概念在两点上从没有离开过罗马法:偷窃和实物契约。我们相信在远古时代的罗马法中,物品交付的行为——甚至除了言谈与书面文字外——都是主要因素之一。

远古的罗马法:人法与物法改革!

对这些远古法律(处于史前史晚期的罗马[3]与处于历史初期的日耳曼法[4])做一番比较,将会揭示这两种法律。特别是,它使得我们可以重新提出法律史上最富争议的问题之一,即“契约”(nexum)理论。[5]

在一篇十分清晰地阐述这一问题的论文[6]中,于弗兰认为“nexum”(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形式)接近日耳曼的“wadium”和在订立契约时所赋予的“额外的抵押”(多哥、高加索等),然后他又认为它们接近感应巫术和已经与缔约方接触的所有物品赋予其他部分的权力。但是,最后这种解释只适用于部分事实。巫术的制裁只是可能的,它自身只是所与物品的本性和精神特征的结果。首先,额外的抵押、特别是日耳曼人的“wadium[7]超出了抵押交换的范围,甚至超出了旨在确定可能的巫术控制的生命抵押的范围。被抵押的物品通常是无价的:比如在罗马法的契约条款中用来交换的“stips[8]和日耳曼契约条款中的“festuca notata”;甚至是源于闪族的定金[9]也超出了贷款的范围。这些都是物品,它们都是富有生命力的。特别是,它们还是出于互惠性要求的古代礼物的残余;立约者们是通过它们联结起来的。因此,这些额外的交换通过想象表达了各种灵魂以及混杂其间的各种物品的这种往来方式。[10]法律的“联系”(nexum)来自物品,同样也来自人。

形式主义同样证明了物品的重要性。根据罗马市民法,财产的交付——主要的财产是奴隶和家畜,后来是财产、土地——不是共同的、世俗的和简单的。交付总是正式的和互惠的;[11]它也是有组织进行的:五位证人,至少都是朋友,外加“称货员”。它是由各种不同于我们现代纯粹司法概念和经济概念的考量混合而成的。正如于弗兰所指出的,它所确立的“nexum”还充满了这些仅仅被他视为巫术的宗教表现。

然而,罗马法最古老的契约(nexum)已经从各种集体契约的背景中分离出来了,也从古代礼物交换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了。罗马义务体系的史前史也许无法得到确定的描述。不过,我们相信可以指出我们可能探究的方向。

在各种物品之中,“除了”各种巫术的和宗教的联系外,确实存在着一种联系,存在着司法形式主义的用词与行为之间的联系。

这一联系还体现在拉丁人和意大利民族的法律的某些非常古老的术语中。其中某些术语的词源看来倾向于这个意思。我们以假说的方式说明以下各点。

各种物品最初确实是有一种人性和一种力量的。

物品不是查士丁尼法和我们的法律所认为的僵死的存在物。首先,它们是家庭的一部分:罗马家庭(familia)包括各种物品(res),不仅仅包括人。我们还在《学说汇纂》[12]中找到“家庭”的定义[1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愈是追溯到古代,“家庭”一词的意义就愈是表示属于家庭一部分的物品,直至表示家庭中的食物和谋生的手段。[14]“家庭”一词的最佳词源无疑是让它与闪语“dhaman”(房屋、家)相接近的词。[15]

而且,物品有两类。人们把“familia”和“pecunia”区别开来,也即把家里的物品(奴隶、马、骡子、驴)和养在远离家畜栏之外的原野上的家畜区别开来。[16]人们还根据各种出售的形式区分了“res mancipi”(正

式转让的物品)和“res nec mancipi”(没有正式转让的物品)。[17]对于前者来说,它构成了贵重物品,包括不动产和儿童,它只有以“mancipatio”(正式的财产转让)、亲手拿住的方式才能被转让。[18]人们对“familia”与“pecunia”的区分是否与“res mancipi”和“res nec mancipi”的区分相一致的问题讨论了很多。对于我们来说,它们最初是一致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没有进行“正式财产转让”的物品只是原野上的小家畜和其观念、名称与形式都源自家畜的“pecunia”(财富)、钱币。所以说,罗马人的“veteres”(祖先)在“家庭”常用的、基本的财产(在意大利和法国,人们还这么说)与流通的物品(食物、养在很远的野外草地上的家畜、金属、钱币,甚至尚未获得自由的后代也可以用来交易)之间做出了与我们刚才在钦西安人和夸扣特尔人地区看到的相同区分。

其次,“物品”最初不必是天然的和可以触摸的东西,以及它所成为的简单和被动的交易对象。最好的词源似乎是把它与闪语的“rah”、“ratih”(礼物、礼品和快乐的物品)相对照的词。[19]“物品”首先应该是取悦别人的东西。[20]另一方面,物品总是被印上家庭财产的标记。因此,我们可以明白,这些被转让的物品的正式交付确立了一种法律关系。[21]因为甚至在接受者的手上,它仍然部分地、在一段时间内属于第一位所有者的“家庭”;它仍然与这个家庭有联系,直到现在的所有者履行了契约,也即交付了将与第一位所有者联系在一起的物品、价钱或服务,它才与现在的所有者发生联系。

附注

物品的内在力量概念在两点上从没有离开过罗马法:偷窃fur tum)和实物(re)契约。

至于偷盗[22]引起的行为和义务完全归因于物品的力量。物品自身有一种“永久延续性”,[23]当物品被窃时以及以后,总能感受到它。在这一关系之下,罗马的“物品”不同于印度或海达人的财产。[24]

实物契约形成了四种最重要的法律契约:借贷、存款、抵押和无偿借用。某些无名契约、出售、特别是我们认为是契约之来源的礼物与交换,[25]都同样被认为是实物契约。但是这一点却是致命的。实际上,甚至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中,就像在罗马法中一样,要想摆脱最古老的法律规则是不可能的:[26]要想有礼物,必须有物品或服务,物品或服务必须有约束力。例如,因为令人不快而取消送礼,这本是近来罗马法的事,[27]但是在我们的法律中却是常事,它是一种规范的和自然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事实是局部的,只证实了某些契约。我们的论题却更加广泛。我们相信在远古时代的罗马法中,物品交付(traditio)的行为——甚至除了言谈与书面文字外——都是主要因素之一。此外,罗马法在这个问题上总是很迟疑。[28]若是它主张交换的正式性,认为至少契约是必要的(如同我们已经描述过的古代法律规定的那样),若是它说“一件家庭所有物绝不可以经过简单的交付就被转让”,[29]那么它同样也在晚于戴克里先(公元298年)的时代中宣称:“家庭所有物是经过交付和使用,而非经过契约被转让的。”[30]res”作为礼物或物品,是契约的主要成分。(www.xing528.com)

而且,所有这些被激烈争论的问题都是一些词汇与概念的问题,鉴于古代资料的贫乏,我们很难解决这些问题。

至此,我们相当确信我们的事实。然而,它们也许允许我们向前更推进一步,向法学家和语言学家指出一条进行研究的途径,让他们最终可以发现在十二铜表法的时代甚至是更早之前的一套衰落的法律。与“家庭”、“物品”不同的其他法律术语也有待深入研究。我们才开始提出一系列的假说,其中不是每一个都十分重要,但是却形成了一个相当有分量的整体。

几乎所有契约的与义务的术语,以及这些契约中的某些形式,都与由原始的交付创建的这一精神联系的体系相关。

立约者首先是责任者(reus[31];首先是人接受了其他人的“物品”,因而成了它的责任者,也就是说,个体自身是与物品本身联结在一起的,也即与它的精神联结在一起。[32]该词的语源已经被提出过。但是因为没有给出任何意义,它通常被去掉了。相反,它具有非常清晰的意义。实际上,正像伊恩所指出的那样[33],“reus”最初是“res”(物品)中以“os”结尾的所有格,取代了“rei-jos”。恰恰是人被物品拥有了。重复过它的伊恩和沃尔德[34]确实用“诉讼”来翻译“res”,用“卷入诉讼之中”来译“rei-jos”。[35]但是,这个翻译是独断的,以为“res”这一术语首先是一个诉讼程序的术语。其实相反,若是大家接受我们所做的语义派生分析,那么所有的“res”和所有“res”的“交付”(traditio)都是一件“事务”和一次公共“诉讼”的对象,这样大家就明白了“卷入这一诉讼”的意义是一个次要的意义。我们有最充分的理由认为,对于“reus”来说,有罪的意义更是派生的,我们追踪意义谱系学的方式直接是与大家通常遵循的方式相反的。我们认为:(1)被物品拥有的个体;(2)卷入到因物品交付而引发的事务中;(3)最后,罪人和责任人。[36]由此看来,所有源于契约、“nexum”和“诉讼行为”的“准犯罪”理论都是轻描淡写的。“拥有物品”的这一事实就把接受者置入一个面对交付者(tradens)的准犯罪(damnatusnexus,ære obæratus)、精神卑下、道德不平等(magisterminister)的不定状态之中。[37]

我们还认为,与这一观念体系相关的,还有许多有关“mancipatio”、[38]在远古罗马法中变成“emptio venditio”(买卖契约)的买卖形式至今仍然被使用的非常古老的特征。[39]首先,我们要注意它总是包含交付。[40]第一位所有者展示了他的所有物,正式地与他的物品脱离,把它交付出去,从而买下接受者。其次,与这一活动相应的是所谓的“mancipatio”。接受这一物品的人把它拿在自己的手上,不仅承认它已被接受,而且还承认在付完钱后自己被收买。人们习惯遵循罗马人的慎重,只考虑“mancipatio”,只把它理解成一种据为己有,但是在这同一个活动中存在着多种对称的据为己有,包括把物品和人员据为己有。[41]

另一方面,人们用了很长时间来讨论买卖契约是对应于两个分离的活动还是一个活动的问题[42]。大家会看到,我们提出了另一个说明的理由,即必须是两个活动,尽管它们可以在直接出售中几乎立即相继出现。同样,在十分原始的法律中,先有礼物,后有回礼。同样地,在古代罗马法中,先有出售,然后是付钱。在这些情况下,不难理解全部体系,甚至是契约规定。[43]

实际上,只要注意到人们使用的各种正式用语就足够了;有关青铜条的“mancipatio”(正式交付)用语,有关接受奴隶赎身的黄金[44](这种黄金“应该对他是纯粹的、清白的和平凡的”)的用语;它们是相同的。而且,它们两个都是最古老的“购买”家畜与奴隶的用语的回声,我们至今还保存着它的民法形式。[45]第二个所有者只在排除了邪恶、特别是巫术邪恶之后才接受这件物品。他接受它,只是因为他可以归还、偿还或付清价钱。请注意这些表述:“reddit pretium”、“reddere”等,其中词语“dare”还依稀可见。[46]

此外,费斯蒂为我们清楚地保留了“购买”(emere)术语的意义和它所表达的法律形式的意义。他还指出“(abemito)指的是拿走;以前人们说的‘emere’指的是接收”(词条abemito”),后来他又提起这一意义;“‘Emere’现在指的是‘mercari’,古人们用它来指拿走”(词条“emere”),这也是与这一拉丁词相关的印欧语中该词的意义。“Emere”是拿走、购买某人的某件物品。[47]

另一个术语“emptio venditio”(买卖契约)似乎同样奏响起不同于慎重的罗马人的司法旋律[48],对于罗马人来说,在没有作为出售标志的价格与钱币时,那么只有物物交换和送礼。“vendere”的词源是“venumdare”,是一个古代类型或史前类型的复合词[49],毫无疑问,它确实包括了一个成分“dare”,让人想起了礼物和转让。至于另一个成分,它似乎借用了一个不再指出售、而是表示售价的印欧语术语,伊恩还把它与用来表示嫁资、即购买女人的价钱的保加利亚语中的一个词进行对比。[50]

其他印欧法律

这些有关远古罗马法的假说是属于史前史范围的。拉丁人的法律、道德和经济本来是有这些形式的,但是当他们的制度进入历史之时,这些形式却被遗忘了。因为正是罗马人和希腊人[51]在北部与西部闪族人[52]之后,创立了人法与物法的区分,把销售与礼物、交换区分了开来,也把道德义务与契约分隔开来,尤其是确信在仪式、法律和利益之间的差别。正是他们经过一次真正伟大和崇高的革命超越了这一古老的道德和这一太过碰运气的、太过浪费的和太过奢侈的经济,后者充满了各种个人的考虑,与市场、贸易和生产的发展是不相容的,总之,它在当时是反经济的。

而且,我们所有的重建工作只是一种可能是真的假说。然而,因为其他真正的印欧成文法在比较接近我们的各个历史时代里,确实经历了我们已经描述过的在所谓原始的、至少是古代的大洋洲社会和美洲社会里的那类法律体系,所以它的可能性程度就增高了。因此,我们能够有一定的把握来概括。

较好保存了这些踪迹的两个印欧法律是日耳曼法与印度法。恰好我们又有着有关它们的大量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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