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巫师相关的精神力量的不确定的和多样的特性属于整个巫术。我们收集到的各种事实初看上去是不相称的。一些把巫术与技术、科学混同在一起,另一些则把巫术归入到宗教之中。它是介于双方之间的中介物,既不是通过它的目标,也不是通过它的过程和概念来界定自己的。我们的全部检查表明,它是最模糊的和不确定的。它通过自己的实践目的、大量应用的结构特征以及某些主要概念虚假的实验性表现得像世俗技术一样。当它诉之于各个特殊的行为者、精神中介,热衷于各种崇拜活动并且通过它对宗教的借鉴而接近宗教时,它也就从根本上与技术区别开来。它几乎不是宗教仪式,因为巫术中并没有与宗教仪式对等的东西。我们在巫术中只找到正统概念,因为对希腊-埃及巫术的非纯粹的仪式的各种巫术指责都见证了它。但是,除了宗教有别于它、它有别于宗教的对立(而且,这种对立既不是普遍的,也非长久的)之外,它的不连贯性、它留给幻想的那部分都远离了我们通常形成的有关宗教的印象。
然而,所有巫术体系现在都更清晰地向我们展现了它的统一性。这是我们通过这一拐弯抹角的说法和这些冗长的描述所确信的首要收获。我们有理由确证巫术形成了一个现实的整体。巫师们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各种巫术活动所产生的效果尽管有着数不清的差异,但是总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各种不同的巫术方法按照类型和复杂的仪式相互联结起来。一些最不同的概念相辅相成、相互协调,除非整体还保持着其不连贯和破碎的一面。它的各个部分形成了一个整体。
但是,整体的统一性比每一部分都要现实。因为这些我们认为是连续的要素是同时被给予我们的。我们的分析把它们抽象了出来,但是它们却紧密地、必然地联为一体。当我们说一些是巫术仪式的施行者,另一些是与之相应的各种表现时,我们已经把它们与巫术仪式联系起来了。我们以为这就充分地界定了巫师和巫术的表现。至于我们的前辈们在巫术中只见到各种行为,我们也就不觉得有什么大惊小怪了。但是我们也能够通过巫师来界定巫术的各种要素:它们彼此互为前提。不存在名誉的和无所事事的巫师。要成为巫师,必须干巫术这一行的事。倒过来说,任何施行巫术活动的人当时就是巫师。有一些偶尔为之的巫师,一旦完成了巫术活动,就立即回复到日常生活之中了。至于巫术表现,它们在仪式之外是没有生命力的。对于很少提到它们的巫师来说,它们多数没有什么理论兴趣。它们只有一种实践的兴趣,并且在巫术中只通过它的活动来表达自己。最早把它们体系化的人是哲学家,而不是巫师。正是深奥的哲学提出了有关巫术表现的理论。后者甚至没有把自己构建为它的魔鬼学:在基督教的欧洲和印度,宗教列出了魔鬼的目录。在仪式之外,魔鬼们只活在故事或教义之中。因此,在巫术中没有任何纯粹的表现;巫术神话是初步的和平淡的。在宗教中,仪式及其种类、神话与教义有着一种真正的自主性,而巫术的各个要素本质上是密不可分的。
巫术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成形的和无机的整体,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没有确定的位置和功能。我们甚至看到它们互相混同在一起。有时,当有关表现的一个简单说明可能成为一个仪式(“以毒攻毒”成了一种咒语)时,表现与仪式之间深刻的差异就会消失。巫师拥有的精神或控制巫师的精神是与他的灵魂和他的巫术力量混同在一起的。巫师与精神通常有着同一个名字。仪式的能量、精神的能量与巫师的能量一般是浑然一体的。巫术体系的常规状态则全面混同了各种力量与角色。除非整体的特性发生了变化,巫术体系的某一要素也可能不出现。有一些巫术仪式是不回应任何有意识的概念的,如各种迷惑的姿势和许多诅咒。相反,存在着一些表现包容仪式的情况:在系统的魔法中,对各种性质和原因的说明对它来说只是仪式。总之,巫术的各种功能不是专门化的。巫术生活不是像宗教生活那样分门别类的。它没有产生诸如献祭和僧侣之类的自主机构。我们也没有找到各种巫术事实的范畴,我们只能够把巫术分解成一些抽象的要素。它在各处仍然是处于散漫的状态。在每一种特殊情况下,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比它的各个部分都要实在的整体。因此,我们已经指出,巫术作为整体是一个客观实在,它是一个事物,但是它是何种事物呢?
我们已经超越了我们临时给出的定义,确信巫术的各种不同的要素是被集体创造和确认的。这是我们必须记载的第二个实际的成果。巫师通常是被他所属的巫术团体确认的,也一直是被一般社会确认的。巫术行为是仪式化的,通过传统而一再重复。至于巫术表现,一些被借用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里,如精神存在的观念,而且我们还进行直接与宗教有关的研究,即力图提示这一概念是否为个体经验的产物;另一些不是来自于个体的观察与反思,它们的应用没有引发个体的创造性,因为存在着传统强加的各种秘诀和说法,人们是不加检查地使用它们的。
若是巫术的各要素都是集体的,那么整个巫术是否都是如此呢?换言之,在巫术中,是否存在某个重要的东西,它不是表现的对象或集体活动的成果呢?但是,假定巫术本质上可以是一种集体现象,这并不荒谬与矛盾,在它所表现的全部特性中,我们为了将它与宗教区别开来,选择了那些把它抛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的特性。我们已经说过,它被个体们所实践,既孤离、神秘与悄没声息,又心不在焉、七零八落,而且是独断的和随意的。若是社会现象只承认普遍性、义务和限制,那么它几乎不是社会现象。它是否以犯罪的方式成为社会现象,因为它是秘密的、非法的和违禁的?但是,它不可能绝对如此,因为它并非真的是宗教的对立面,像犯罪是法律的对立面。它必须以社会的一种特殊功能的方式成为社会现象。但是,怎样理解它呢?怎样理解集体现象(其中个体们彼此是完全独立的)观念呢?
在我们将巫术与之对照的社会中,存在着两类特殊功能。一方面是技术与科学,另一方面是宗教。巫术是一种普遍的艺术,还是一类与宗教相似的现象?在艺术或科学中,行为的原理与手段是以集体的方式被阐释的,并被传统传承下去。在此意义上,科学与艺术都是集体现象,而且艺术或科学满足的是各种共同的需要。但是,有了各种要素,个体振翅高飞。其个体逻辑让他足以过渡到另一个要素,并进而加以应用。他是自由的;他甚至可以在理论上上升到其技术或科学的出发点,证实或更正技术或科学,每一步都如此,在他遇到危险和危难时也如此,没有什么东西逃出他的控制之外。因此,如果巫术是科学与技术一类的东西,那么我们刚才看到的困难就被排除了,因为科学与技术在它们所有的主要部分上都不是集体的,作为社会功能,而且都以社会作为受益者和载体,它们只以个体作为推动者。但是,对我们来说,把巫术归入科学和艺术,这是困难的,因为我们可以在从没有看到个体的一种类似的创造性的或批判性的活动的情况下描述巫术。
我们因此还要把它比作宗教,在这种情况下,困难依然存在。实际上,我们继续假定宗教在其所有部分上是一种集体现象。这里所有的一切都是被群体或在群体的压力下形成的,而且各种信仰和实践都是强制的。在对一种仪式(如献祭)作类型分析时,我们已经确信社会到处都是直接在场的,它是在喜剧仪式之后的真正演员。我们甚至说过,献祭中的圣物尤其是社会事物。宗教生活与献祭一样,都不允许个体的首创性:创造只在得到启示的情况下才出现。个体总是感到屈从于凌驾在他之上并促使他行动的各种力量。若是我们可以指出在巫术的全部范围内起主导作用的是类似在宗教中起同样作用的各种力量,那么我们将会指出巫术具有与宗教相同的集体特性。我们唯有让大家明白这些集体力量是怎样产生的,尽管它们被隔离开来,其中巫师在我们看来中规中矩,而且我们认识到个体只是同化了各种集体力量。
[1]塔尔克维斯特:《亚述人的“马克鲁”咒语系列》,Ⅳ,99—103页。[其中,伊拉姆、魁特安、吕鲁比安和香尼伽比安等都是古代伊朗的地名。——译者]
[2]《故事海》,Ⅰ,1,第47页。
[3]悉地(siddhi):梵文,意译为“成就”,乃是一种超自然力和神功。本书用来指代巫术的力量。——译者
[4]梦魔:传说中奸污熟睡妇女的魔鬼。——译者
[5]迪特里希:《护身符宝石》,第166页起。
[6]此处抄写有误,应为“dikshâ”。——译者
[7]《纸莎草纸》,CⅩⅩⅠ(B.M.),710。
[8]忒奥克里托斯:Ⅱ,21。
[9]《乔尸迦经》,25,37起。
[10]《阿闼婆吠陀》,1,10。(www.xing528.com)
[11]《梵书》,第4节。
[12]奥利金是基督教早期教父思想家。——译者
[13]搅乳器是一种手工搅打炼制黄油的古老装置。——译者
[14]《阿闼婆吠陀》,Ⅶ,76,5。
[15]马塞勒斯:XV,11。
[16]佛塞:《亚述人的巫术》,第133页。
[17]位于瑞士伯尔尼地区的阿尔卑斯山山谷。——译者
[18]马塞勒斯:ⅩⅩⅤⅢ,132。
[19]雅科布·斯普瑞格的作品,发表于1486年,主要描述和批评巫术仪式。——译者
[20]乔萨基德(jossakîd):奥吉布瓦人的萨满巫师,仪式主持者,可召唤玛尼托即精灵或鬼神。——译者
[21]悉达(Siddha):梵文,意译为“成就者”。——译者
[22]薜荔多(preta):梵文,意译为“死人的精灵”,后为佛教所用,中译为“饿鬼”。——译者
[23]步多(bhûta):印度神话中的“厉鬼”,指横死或没有得到妥当安葬的人的鬼魂;妇女、儿童与新婚的人特别害怕它。丘利尔(churels):死于分娩之际的女鬼。——译者
[24]弗栗多(Vrtra):非人非神的妖魔,混沌的化身,因陀罗的死敌。那牟质(Namuci):妖魔,有时称为阿修罗之首,因陀罗的死敌。——译者
[25]在琐罗亚斯德教中,阿里曼(Ahriman)乃是恶界最高神,恶行与黑暗的象征,波斯文称“安格拉·曼纽”。妲厄娲(daevâs)即其恶灵僚属。阿胡拉·玛兹达(Ahura Mazda)则是善界最高神。——译者
[26]克耳库泼(Kerkopes)、恩浦萨(Empuses)及凯瑞斯(Kères)均为希腊神话中的邪灵。——译者
[27]雅威(Iahwé):天主的正名,是以色列人对造物主、最高主宰和耶和华的称呼,又译“自有者”,英文为“I am who I am”。——译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