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暂时设定原则上巫术在各个不同的社会里是与其他的社会事实体系完全不同的。若果真如此,那么有必要认为,巫术不仅构成了一类独特的现象,而且可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不过,我们必须从我们的角度出发得出这一定义,因为我们无法满意地称这些被其行为者或观察者们如此指示的事实是巫术的。这些人都是站在各种主观的立场上看问题的,必然不是科学的。有一个宗教称其余的古代崇拜都是巫术的,甚至是在人们不再以宗教的方式实施这些崇拜之前;这种观察方式已经强加给了学者们,比如像斯基特(Skeat)先生这样杰出的民俗学家都认为马来人的古代土地仪式是巫术的。我们认为,只有那些对所有社会来说真的是巫术的、而不是只被某一部分的社会认定是巫术的事物,才应该被说成是巫术的。但是,我们也清楚,各个社会并不总是对它们的巫术有着一种非常清楚的意识,一旦它们有了这种意识,那也只是缓慢地达到这一点的。因此,我们不奢望立即找出有关一种完善的巫术定义的各种术语,因为这种定义唯有在有关巫术与宗教关系的研究结论中才能得出。
巫术包括了行为者、行为和表现:我们把完成各种巫术行为的个体称为“巫师”,即使他不是干这一行的;我们把与巫术行为相应的各种观念与信仰称为“巫术表现”;至于作为我们定义其他巫术要素的相关对象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巫术仪式”。从现在起,最重要的是把这些行为与可能与之混淆的各类社会实践区分开来。
巫术仪式和一切巫术首先是传统的事实。各种不可重复的行为不是巫术的。其有效性不被整个群体相信的各种行为也不是巫术的。巫术仪式的形式是可以传达的,它是被舆论认可的。由此,各种在严格意义上是个体的行为,如那些个体所进行的特别迷信的活动,是不能被称为巫术的。
巫术行为可能与之混淆的各种传统实践是:司法行为、技术、宗教仪式。人们曾把司法义务的体系与巫术联系起来,这是因为双方都存在各种承担义务和有约束力的词语和姿势,以及各种庄重的形式。但是,若是说司法行为通常都有一种仪式的特征,而且契约、誓言、神意裁判从某些方面看都是神圣的事情,那么它们是与各种仪式混合在一起了,它们本身并不是巫术仪式。如果它们有一种特殊的效果,而且它们也不仅仅是在各方之间建立种种契约关系,那么它们就不是司法行为,而是巫术的或宗教的行为了。相反,仪式行为本质上能够产生出不同于协约的东西来;它们特别有效;它们是创造者;它们在创造(ils font)。巫术仪式就是如此;因此,它们通常根据这一有效性来给自己取名:在印度,与仪式一词最相契合的词是“karman”(行为);迷惑也同样是“factum”(行为),尤其是“krtyâ”。德语词“Zauber”有着同样词源学的意义;其他语言也使用了词根是“faire”(做、创造)的词来指巫术。
但是,各类技术也是创造性的。它们表现的各种姿势同样被认为是有效力的。由此观之,绝大部分的人都难以把它们与仪式区分开来。此外,巫术也许并非只能达到我们的艺术和技能所达到的各种目的之一。一旦针对同样的目标,那么它们自然会联结起来,它们的混合也是一种常态现象。但是它们混合的比例却是各种各样的。一般地说,在捕鱼、狩猎和农业中,巫术触及到了技术,并且协助它。而且,巫术还包容了其他艺术,诸如医学、炼金术。在很长时间里,技术的要素是被尽可能地缩小的,巫术支配了它们;它们之所以依赖于巫术,是因为它们正是在巫术之内发展起来的。不仅医疗活动至今仍然被各种宗教规范、巫术规范、祈祷、咒语、星相预知所包围,而且药品、医生的饮食、外科医生的用刀是一个真正的象征、感应、顺势疗法、反感的网络。实际上,它们被认为是巫术的。仪式的有效性与艺术的有效性没有被区分开来,而是同时被思考。
因为巫术的传统特性还存在于各种艺术和技能之中,所以人们更容易把它们混淆起来。手艺人的一整套手势和巫师的一整套手势一样是被统一规范的。然而,艺术与巫术却是处处不同的,因为人们感到它们在方法方面存在着某种难以察觉的差异。在技术中,效果被认为是机械的产物。人们知道,它是协调各种手势、工具和行为者的直接结果,而且紧随着看到了它的动机;结果在性质上是手段相同的:投掷扔出了标枪,烹饪要用火。而且,传统不断地受到那种总是检验技术信念的价值的经验的控制。甚至艺术的存在也取决于对这种因果同质性的连续感知。当一种技术同时既是巫术又是技术时,巫术的部分就不在这一界定之中。因此,在一种医疗实践中,各种语词、咒语、仪式规定或占星术规定就是巫术的;其中就有各种神秘的力量、各种精神,而且起支配作用的是整个观念世界,它使得各种意念、仪式手势被认为具有一种完全特殊的效能,不同于它们的机械功效。人们并不认为这些手势的感性效果就是真正的效果。后者总是超越了前者,而且,通常也不在同一个档次。比如当有人用木棍在泉水中搅动,以便让老天下雨时。这就是仪式的目的,人们可以把这些仪式称为“功效自生的传统行为”。
但是,我们也只是界定了仪式,而非巫术仪式,现在则要把它与宗教仪式区分开来。我们曾看到,弗雷泽先生给我们提出了种种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巫术仪式是一种感应仪式。然而,这种特征是不充分的。不仅存在着各种不是感应仪式的巫术仪式,而且还存在着不是巫术特有的感应,因为在宗教中就有各种感应行为。当大祭司在耶路撒冷的庙堂中庆祝住棚节,高举双臂,向祭坛中倒水时,他显然完成了一种旨在祈雨的感应仪式。当印度主祭在庄重的献祭过程中根据他浇祭的方式随意地延长或缩短献祭者的生命时,他的仪式还具有突出的感应性。从两方面来看,这些符号是完全清楚的;仪式似乎是通过自身起作用的;然而,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它都是宗教仪式:完成仪式的行为者、地点的特点或所出现的诸神、庄重的举止、崇拜仪式参与者的意图,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可疑之处。因此,感应仪式不但可以是巫术仪式,也可以是宗教仪式。
弗雷泽先生提出的第二个标准是,巫术仪式一般是通过自身起作用的,它是自我节制的,而宗教仪式则崇拜和获得恩宠;一个是直接的机械行为;另一个则是间接地以理服人,它的行为者是一个心灵调解人。但是,这种区分还不够;因为宗教仪式通常是有限制的,而且在大部分的古代宗教中,神不能回避一个形式上完美的仪式。进而,我们将会看到,认为所有巫术仪式都有直接的影响力,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巫术中存在着各种精灵,而且甚至还有诸神。最后,精灵、神或魔鬼并不总是注定要听从巫师的命令,后者最终要祈求前者。
因此,我们必须寻觅其他符号。为了找到它们,我们要一步步地来。
在各种仪式中,有一些当然是宗教仪式:这些是庄重的、公开的、义务的和定期的仪式;正如节日和圣事一样。然而,有一些具有这种特征的仪式,弗雷泽先生不承认它们是宗教仪式。他认为,澳大利亚人的一切典礼和大部分奥义传授的典礼,因为它们所包括的是各种感应仪式,所以是巫术的。然而,阿兰达人的氏族仪式(即所谓的因提丘玛[1]仪式)以及奥义传授的部落仪式,其实都确实具有宗教一词所引发的重要性、庄重性和神圣性。在这些仪式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图腾形式和图腾祖先,都具有这些令人敬畏的力量,弗雷泽先生认为,它们的介入是宗教行为的象征。它们甚至是人们在典礼过程中所祈求的对象。(www.xing528.com)
相反,还有其他一些仪式,它们通常都是巫术仪式。它们是魔法。我们看到法律与宗教就是经常这样称呼它们的。因为是不合法的,所以它们受到明令禁止和惩罚。说得正式一点,禁令在此指的是巫术仪式与宗教仪式之间的对立。正是它确定了魔法的巫术特性,因为有一些宗教仪式同样是有害的;比如某些献祭(devotio)情况,对城邦敌人、违反葬礼或誓言的人的诅咒,以及所有承认仪式禁令的死亡仪式。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一些魔法只是相对于那些害怕它们的人才是如此。禁令是整个巫术趋近的极限。
这两个极端可以说形成了巫术与宗教这两极:一极是献祭,另一极是魔法。宗教总是创造一种理想,它是各种颂歌、祝福、献祭要达到的目的和各种禁令要保护的对象,而这些领域却是巫术回避的。巫术的目的是魔法,各种巫术仪式是围绕着它组织起来的,而且它总是初步描绘了人是怎样从巫术中形成的。在这两极之间,堆集着大量混杂的事实,其特殊性质不是一目了然的。它们是各种没有受到特殊禁止和规范的实践。有一些宗教行为是个人的随意行为;有一些巫术行为是合法的。一方面,这是个人偶然的崇拜行为;另一方面,这又是与技术相关的(比如与医疗技术相关的)巫术实践。如果我们中有一个农民要驱除田里的田鼠,一个印度农民要准备他的军需药品,一个芬兰农民对他的狩猎武器念咒语,那么他们会很好地紧盯着认定的目标,完成各种应允的行为。巫术与家庭崇拜的相似性正如我们在美拉尼西亚所看到的,在那里,巫术出现在一系列以祖先为对象的行为中。我们不否认这些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哪怕是把它们留到以后去解释,我们在此理应坚持这一点。我们暂时接受格林的定义,他认为巫术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低级需要而形成的一种宗教”。但是,无论巫术与宗教的连续性对我们有什么好处,重要的是,我们目前首先要对这些事实进行分类,而且列举出我们能够承认的它们的某些外在特点。因为它们的相似性并不妨碍人们去感受这两种仪式的差异,以及举办这两种仪式来表示他们的这种感受。因此,我们需要探寻使我们可以对它们进行分类的各种符号。
首先,巫术仪式与宗教仪式通常具有不同的行为者;它们不是由一些相同的个人来完成的。特别是当祭司行巫术之时,他的姿势不是他履行职责的正常姿势;他背向祭台,他用左手来做本应该用右手来完成的事,如此等等。
但是,还有其他一些符号,我们必须把它们组织起来。首先是选择举办巫术典礼的恰当地点。巫术典礼并非通常是在庙宇或家庭祭台上举行的;而是在远离住家的树林中,在夜里或阴暗的地方,或者是在家中各个角落里,也就是说在偏僻的地方。宗教仪式一般都找重要的日子,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而巫术仪式却要避免这样做。即使是合法的,它也会把自己像魔法一样隐藏起来。甚至当巫师必须在公众面前表演时,他也寻求避开公众。他悄悄地摆出姿势,说话也是含糊不清的;在全家人面前给人看病的医生与土法接骨医生,嘀嘀咕咕地说着他们的秘诀,避开他们的诱导动作,让自己陷入各种伪装的或真实的迷狂状态之中。因此,巫师在社会中是孤独的,尤其是当他隐居在树林深处的时候。即使当着他的同事们的面,他也几乎总是保持着矜持的态度;他在等待着。孤独就像奥义一样,是巫术仪式内在本性的一种几近完美的符号。巫术仪式总是以个人或个人以私人的名义所做的事;行为与行为者都为神秘所笼罩。
其实,这些不同的符号只是表示了巫术仪式的非宗教性。它是反宗教的,而且人们也希望它是反宗教的。总之,它不属于这些所谓的有组织的崇拜系统。相反,即使是一种偶然的和随意的宗教实践,都是不出预料的、有规范的和正式的。它属于一种崇拜。在许愿和因为疾病而做出赎罪献祭时奉献给神灵的贡品一直是一种定期的、义务的甚至是必要的献礼,而不管是否自愿。巫术仪式则相反,虽然它有时必须是定期的(如农业巫术),或者当它是为了某些目的(如为了治疗的目的)而被制订出来的时候,它是必要的,但是,它一直被认为是不定的、反常的,至少是没有价值的。人们可以想见,各种医疗仪式是十分有用的和合法的,但是它们并没有像向祛病神灵所做的赎罪献祭或许愿那样的庄重和义务感。在向医生、拥有物神或精灵的人、土法接骨医生、巫师的求助中,只有必要性,而没有道德义务。
然而,我们有几个有关巫术崇拜的例子。这就是希腊巫术中有关赫卡忒的崇拜,在中世纪巫术中有关狄安娜和魔鬼的崇拜,有关印度主神之一楼陀罗-湿婆的一部分崇拜。但是,这些都是两次成形的事实,十分简单地证明了巫师们出于自身的考虑确立了一种以宗教崇拜为模式的崇拜。
我们就这样得出了一种有关巫术仪式的暂时充分的定义。我们因此称一切不属于一种有组织的崇拜的仪式是私下的、秘密的、神奇的仪式,它以违禁的仪式为界限。考虑到我们刚才提出的有关其他巫术要素的定义,从这一巫术定义中衍生出了对巫术概念的第一个规定。我们不是通过巫术仪式的形式,而是通过各种巫术仪式得以产生、并且标明它们在整个社会习俗中的地位的条件来界定巫术的。
[1]因提丘玛(Intichiuma):澳大利亚土著部落的图腾增殖仪式。——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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