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规定中,对于典权这一制度作出了较为完善的保留,在其民事规定中有共计十七个条文对典之制度作出了规范。形成了一个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更为复杂的规范体系。
但是,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提到的:“支持典权制度的社会因素,既渐消失,除非另有替代功能,典之制度殆难常存。”[7]然而即便如此,我国台湾地区在相当多学者坚持典制已成“具文”的情况下,最终在2010年修订的有关物权规定中依然以一个章节来保留“典权”[8]。我国台湾地区在争议较大之情况下,依旧对典权制度作出了保留,这便说明了在中国社会的法益环境之下,在人们的法律思维中,典权作为一种物权形式存在,有着其合理性,亦有着本土价值。特别是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在将房屋抵押、出租之间找到第三条道路,以房屋典权之形式来加以引导,未必不是一种解决住房难问题的新思路。
同时,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将典权明文规定赋权的现实依据还在于地方政府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地方政府对于公民房产每年要征收1.2%的房产税,这样一笔价款看似不高,但是对于家中拥有多套房产的有产者而言,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特别是在房价较高的地区。而房屋典当制度的规范化就是其分担房产税负担的有效途径,拥有余房者将房屋典当而出,即无须负担房产税,还能够获得典当房屋的价款。而且因其是典当而非出租之原因,这就使得典房是一种融资行为而非纯粹获利行为。在典出房屋的时刻房屋之价值就已经在二者间确定,将来无论房价如何波动,再将其赎回都是如此价格,这就避免了买卖房屋以求得资金的不确定性,同样也使得其融得的资金较之抵押贷款更加丰厚。(www.xing528.com)
与此同时,其较于房屋抵押而言,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已有房屋的入住率以及利用率。与房屋抵押不同,房屋典当的发生还伴随着房屋居住权利的转移。取得房屋典权的一方,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个抵押担保权能,更多的是以取得房屋最主要也是最本源的功用——居住权能为目的。通过行使典权,取得一个安身立命之居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