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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揭示《典房》制度的尴尬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而确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典当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类似条款几乎在所有规章中均如此体现。典权的规范制度还仅仅只是存在于部门规章之中。

《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揭示《典房》制度的尴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典权制度在法律上显得颇为尴尬,以下便是其变更发展历程:

1993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典当行。

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九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这就将典当行的性质确定为金融企业,并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规定,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典当行的性质从此变成非金融企业的特殊行业。

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五条规定:“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从而确定了典当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www.xing528.com)

2005年2月,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典当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2001年的设立典当行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变成由商务部批准。

上述部门规章的另一大特点是:对于典和当没有区分。例如,在2005年商务部和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类似条款几乎在所有规章中均如此体现。

然而,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其法律本身对典权或者典,没有任何规定。典权的规范制度还仅仅只是存在于部门规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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