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来调整非婚同居关系,处理和解决好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是核心。张民安教授认为:“非婚同居区别于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只产生财产关系,不产生人身关系,并且双方不承担冠姓义务、贞操义务等。”[10]所以,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负有忠实义务,也不要求改变其家庭姓氏。《婚姻法》中规定,合法婚姻的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婚姻财产是理所当然的共同共有,没有涉及对非婚同居情况下财产关系的调整。如果把婚姻财产的共同共有生搬硬套到非婚同居上面来,既显失公平,对婚姻的法律地位也是十足的无视,挑战其法定权威。因此要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对非婚同居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对非婚同居当事人财产进行处理,要先对非婚同居财产和相似的财产关系进行对比分析。
1.与婚姻财产关系的区别
在正式婚姻中,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婚姻当事人对成立婚姻关系和终止婚姻关系是自由的意志选择,一旦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成立,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就会受到《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范。与之不同的是,不同的非婚同居者形成的同居关系完全可以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财产不一定会有混同交叉,一切取决于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财务交集。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从同居关系开始到结束,如果没有财产的交集,没有发生财产纠纷,没有涉及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法律则不会强行介入。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与婚姻财产关系的不同点有以下两点:
(1)人身关系发生不同的变化,产生不同的财产关系。履行结婚登记后,双方人身关系会随之发生变化,形成了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夫妻关系,继而造成财产关系的变化。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间财产是共同共有制。非婚同居与正式婚姻的不同在于,财产关系是否会随着身份关系的地位变化而变化,夫妻关系的形成决定着双方财产关系的产生和消灭,非婚同居因为没有自然地形成相应的身份关系变化,所以财产关系也没有发生特殊性变化。
(2)法律对其规制的方式不同。婚姻财产关系有专门的婚姻法对其进行调整,而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调整,一般按照调整婚姻财产关系的方式或者合伙财产关系的方式进行调整。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1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12],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13],可以看出,《婚姻法》所涉及的是无效或可撤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并不完全适用非婚同居的情况。(www.xing528.com)
2.与合伙财产关系的区别
合伙财产关系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财产形成的主观意愿不同。合伙财产关系是基于合伙关系而形成,完全是意定的;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基于非婚同居关系而形成,同居者共同财产的形成应是有意定和法定的结合。根据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对合伙协议的定义[14],合伙关系是由合伙人主观意愿订立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财产关系的确定都是依据协议内容来的。而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共同财产有两种形成方式,一是按照非婚同居前双方签订协议商议的共同财产部分,二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里所表现的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即是非婚同居财产里面共同财产形成方式的一种,也就是在没有约定财产分配方式的情况下,由于非婚同居行为而使非婚同居者之间产生的共同财产。
(2)两者所牵涉的当事人所有财产的范围不同。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商定内容[15],可见合伙财产仅仅包含的是合伙当事人在合伙关系形成时所投入进去的所有资金,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与合伙财产并无关联。而非婚同居财产关系里面,一旦非婚同居关系成立,由非婚同居关系所引起的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所牵涉的客体包含了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所有财产。此财产要么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要么是共同财产,但都属于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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