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非婚同居和事实婚姻往往交叉使用,没有对二者进行具体的区分。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定义在我国法律历史上几经起伏,到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5]提出事实婚姻,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对事实婚姻的定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在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下,以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是公开性的行为,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但是双方没有进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的登记的行为。”[6]认为事实婚姻是“准婚姻”,与婚姻的实际核心相同,一是当事人内心有追求婚姻结合的意思,二是关系外观上获得形同夫妻的社会评价。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关系,既交叉又并行。根据若干解释的规定,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若经过登记转化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就应当受到婚姻法的保护与调整,但若没有补办婚姻登记,仍是非婚同居关系。从对非婚同居的界定中即可以发现,二者同时也是非常相近的两性关系,事实婚姻同第一类非婚同居几乎一致。第一,从共同生活的本质上讲,二者没有什么可区别的;第二,二者的主体均是由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组成,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排除婚外同居;第三,在主观方面,二者都是自愿结成生活共同体,有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第四,客观上存在相对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同时,二者都是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非法律婚姻。可以说,事实婚姻是非婚同居的一种形态,而且是最类似于婚姻的一种形态。
现阶段的法律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的时间为节点,生硬而草率地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关系进行割裂,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适用《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并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欲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必须通过补办结婚登记转化成法律婚姻,否则“按同居关系对待”。司法解释生硬地将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割裂开来,总有一些难以区分的相似情况,比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之间形成稳定的生活共同体,但却无法推定双方是否有结婚的意思,周围的群众也不知悉,此时,“法律并不总能圣明地推究藏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在无法推究时,只能选择一种”[7]。学者指出,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婚姻的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8]因此,“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本身即是一种法律评价。得到法律的承认,这种非婚同居关系就披上“婚姻”的外衣;反之,只能还其“非婚同居”的本来面目。换言之,“非婚同居是事实婚姻的上位概念”[9]。故非婚同居应包括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条件更为复杂的非婚同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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