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精神权利,但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它的财产权特征也日益凸显,自从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之后,广告和现代传媒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也将会更为普遍。一方面,我们还是需要承认人格权在本质上仍为精神性权利,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都需要通过人格权制度来充分展现。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承认人格权商品化的现实以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趋势。不仅一些标表型的人格权能够商品化,而且诸如隐私权这样的精神性人格权也可商品化,使得人格权不仅仅为与财产绝缘的纯粹精神性权利。除此之外,比如声音、形象等某些特殊的人格利益也能够商品化,因此这些特殊的人格利益也具有商品化的使用价值,在法律上的保护也是有必要的。为了应对当前人格权商品化的挑战,在我国未来的人格权立法中有必要建立人格权的商品化制度。
由于我国当前的人格权立法并不是十分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这种间接的方式来保护商品化权。比如,在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等侵犯影视作品《迪迦奥特曼》(Ultraman Tiga)形象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主要采取了著作权的方式对可商品化的人格权进行保护。[21]但笔者认为,要做到对人格权商品化权的全面保护,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该通过特别的规定保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仅仅通过此种间接的保护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人格权商品化权仍包含在人格权之中,其本身并不形成一种独立的权利,因此需要在人格权法中确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并通过设立相应的法规来保护人格权的商品化权。(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