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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实践:推崇备案登记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毕竟还是生存于社会之中,若实行完全的备案登记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领域依然实行“彻底的结社自由”,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社会失去应有的秩序。基于这一理论,实行部分备案登记制将是最好的选择。为了保护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有必要对其进行备案制登记。

民法典编纂实践:推崇备案登记制

部分备案登记制是指对大部分非营利性非法人社团只进行备案制登记,不进行实质性审核,只对涉及政治宗教等高敏感的、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实行审查制登记的制度。

1.部分备案登记制符合结社自由限制理论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23]若每个人都在追寻自我的自由,整个社会就会失去应有的秩序。人毕竟还是生存于社会之中,若实行完全的备案登记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领域依然实行“彻底的结社自由”,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导致社会失去应有的秩序。按照米尔恩教授的观点,个人利益应当在不违反道德的情况下让位于社会利益。“结社自由”并非是绝对的自由,应当让这项漂浮在虚空中的权利落到“实地”。公民在不违反道德的情况下应该让渡一部分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领域的结社权,保障整个社会秩序的运行稳定。基于这一理论,实行部分备案登记制将是最好的选择。毕竟,如若社会失去秩序,公民的自由也就彻底无法实现。

2.部分备案登记制符合我国的国情(www.xing528.com)

我国近些年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这些成就的背后也隐藏着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我国属于新兴经济体国家,高速的经济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再加上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并不安宁,民众的安全意识不强,极容易被“恶意的社团”所误导。对一些学者所主张的“彻底的结社自由”理论,笔者认为是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与现状的,是与今后的社会秩序安宁与稳定经济发展国策相背离的。并且,在我国对社团政策的制定方向不明的情况下如果贸然提出实行完全的备案登记制,无疑不会被立法机关所接受。制度的变更应该稳步前行,应与国情相适应,完全的备案登记制无疑是过于“前卫”的。

3.部分备案登记制能够满足规制需要

非营利非法人社团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作为立足于社会的主体,其难以避免地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与其他社会主体产生联系。为了保护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有必要对其进行备案制登记。实行部分备案登记制一方面降低了非特殊领域的结社门槛,保障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另一方面能够保障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社团建立联系的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特别是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信息公示与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能够起到较大的作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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