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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与非法人团体设立: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笔者认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占有财产并非其成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是否占有一定财产应当由具体的非法人团体根据自身设立目的、性质及发展需要而单独确定。由此可见,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并不能成为非法人团体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也并不能成为所有非法人团体的设立条件。由此可见,并非所有非法人团体的设立都需要占有一定数量的可支配财产,财产并不能成为非法人团体的设立条件。

财产与非法人团体设立:理论与实践

关于非法人团体主体化历来存在反对的意见,其理由主要是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取得主体资格。[7]而认为非法人团体为民事主体的学者则辩称,非法人团体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亦有学者因此提出非法人团体具有部分或者受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8]由此可见,肯定说与否定说均认为,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财产是非法人团体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然而笔者认为,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的授予,占有财产并非其成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是否占有一定财产应当由具体的非法人团体根据自身设立目的、性质及发展需要而单独确定。

因此,作为民事主体的非法人团体应当具有占有财产的能力,但不一定实际占有财产,也不以此为设立的前提。理由如下:

首先,从财产与人格的关系来看,人格是创设或取得财产的前提,财产是人格创设或行使的结果。一个人有了自由的人格,才可能拥有自由的财产,即享有某项具体的财产权。[9]因此,占有财产的能力并非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而是取得主体资格后的结果,且占有财产的能力指民事主体可以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但民事主体并非一定要实际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正如婴儿虽然具有占有财产的权利,如婴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赠与,但并不代表婴儿一出生即实际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而没有财产并不影响婴儿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由此可见,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经费并不能成为非法人团体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也并不能成为所有非法人团体的设立条件。(www.xing528.com)

其次,与我国法人制度不同,非法人团体的范围较广,成立的目的各异,性质及发展所需亦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了财产在非法人团体的存在和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团体,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最终实现营利的目的,需要通过成员出资等途径,使企业占有和支配一定数量的财产,因此具有投资人或者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就成为一般营利性非法人团体的设立条件。而一些非营利性非法人团体则并不一定实际占有财产。如业主委员会,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权利,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主要职能是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10]因此,由其成立的目的及主要职责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通常不需要资金的支持,也并不以占有一定财产为条件。由此可见,并非所有非法人团体的设立都需要占有一定数量的可支配财产,财产并不能成为非法人团体的设立条件。

当然,亦有学者指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占有财产的能力主要是指对财产的支配权,而非所有权。非法人团体对财产或经费可能并不享有所有权,但一般具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可能来自团体成员按份额合成的共有权,亦可能来自于上级法人单位赋予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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