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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结语: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修改建议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36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36页。否定观点参见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8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21页。

代结语: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修改建议

综合以上的探讨,特此基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并结合其他产品责任相关的特别法,提出未来民法典分则中对产品的界定以及缺陷的标准的立法构想:

第X X条(产品的定义):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

下列用于销售的物,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一)导线输送的电能,利用管道输送的油品、燃气、热能、水等无体物;

(二)计算机软件、地图、海图、技术类书籍等应用型智力产品;

(三)药品、消毒制剂、血液、医疗器械;

(四)初级农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X X条(缺陷的定义与标准):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注释】

[1]吴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2]如《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1款,《意大利产品消费法典》第103条。

[3]如198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第2条,《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联邦德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法》第2条,《法国民法典》第1386-3条,《丹麦产品责任法》第3条,《挪威产品责任法》第2条,《荷兰民法典》第187条第1款等。

[4]采纳此种观点的主要有:“社科院版: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75条,“梁慧星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一六八五条,“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第三十一条,“侯国跃版: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第八十九条。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7-328页;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9-177页;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78-413页;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387页。

[5]采纳此种观点的主要有:“人大民商事科研中心版: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九十一条,“杨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百零三条。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36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36页。

[6]参见付志忠《关于我国产品责任法重构的若干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2页。

[7]参见谭玲《产品范围的比较分析》,载《政法学刊》2004年第1期;何桢等《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畴比较研究》,载《天津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8]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99/34号)第1条,《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1条,《联邦德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法》第2条,《法国民法典》第1386-3条等。

[9]详见北京北信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林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吴宁西路证券营业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10]详见“人大民商事科研中心版: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九十一条,“杨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百零三条,“侯国跃版: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第八十九条。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36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36页;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387页。(www.xing528.com)

[11]如德国。参见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

[12]如法国、美国。参见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92页。

[13]参见宋亚辉《文化产品致害的归责基础与制度构造》,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6期。

[14]肯定观点参见杨立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论》,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6期;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4页;李显冬《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3页。否定观点参见梁慧星《消费者法及其完善》,载《工商行政管理》2000年第21期;冯开红、陶建华《论输血感染疾病的法律属性及其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王竹《论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及其准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15]持肯定立场的有法国、日本。参见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页。持否定立场的有美国。详见《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第19条c项。

[16]王利明、周友军、高圣平:《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96页。

[17]肯定观点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90页;亓培冰、张江莉《产品责任前沿问题审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季义流《论产品的范围》,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1期。否定观点参见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8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21页。

[18]如持肯定立场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85/374号)第2条,《法国民法典》第1386-3条,《意大利消费法典》第115条。持否定立场的《联邦德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法》第2条,《丹麦产品责任法》第3条。

[19]参见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0-234页。

[20]如一方面产品符合法定标准并不能排除它存在“不合理危险”;另一方面法定标准只是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简易判定方法,因此“不合理危险”标准理应具有高于法定标准的效力,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却正与此相反。有学者认为,法院应适当降低符合强制性标准抗辩的地位,使其既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又能鼓励生产者研发新产品。参见董春华《论产品责任法中的符合强制性标准抗辩》,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21]参见王利明《侵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8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6页。

[22]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联邦德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法》第3条第1款,《法国民法典》第1386-4第1款,《荷兰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2款等。

[23]采纳此种观点的主要有:“社科院版: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八十条,“人大民商事科研中心版: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九十二条,“杨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百零四条,“梁慧星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一六八六条,“侯国跃版: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第九十条,“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第三十二条。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7-328页;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36页;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36页;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9-177页;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387页;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78-413页。

[24]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页。

[25]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3条具体,《联邦德国有缺陷产品责任法》第3条第1款,《法国民法典》第1386-4条,《荷兰民法典》第186条第1款,《意大利产品消费法典》第103条第1款等。

[26]如《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2款,《丹麦产品责任法》第5条等。

[27]采纳此种观点的主要有:“社科院版: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八十条,“人大民商事科研中心版: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九十二条,“梁慧星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一六八六条,“侯国跃版: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第九十条,“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第三十二条。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7-328页;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36页;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9-177页;侯国跃《中国侵权法立法建议稿及理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387页;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78-413页。

[28]采纳此种观点的主要有:“杨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一百零四条。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236页。

[29]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6页。

[30]于敏、李昊:《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78-4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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