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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工工资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要求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专户的行为属行政强制行为,而依2012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予以设定。[10]所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行政强制法》的规制下因违法而不得实施。

拖欠劳工工资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第一,违法成本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9]在规定民事和行政责任方面,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是低风险甚至零成本的,违法处罚只是等量化的,欠多少就发多少,欠多久都没关系,补了就没事。此条规定对欠薪的用人单位享有处罚权的主体仅限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能独立对相应之请求进行审查;并且执法主体对欠薪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赋予了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解决劳工欠薪问题上,极易导致行政管理中的腐败和不作为,让欠薪问题日益滋生并愈加严重。

第二,排除农民工劳动关系乃建筑领域工资拖欠的根源所在。2005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却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排除了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使得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情况下,付诸劳动的农民工求助无门,被挡在法的门前,从而致使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蔓延成燎原之势。(www.xing528.com)

第三,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门制度即保证金制度难以落实。2004年劳社部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此乃唯一一部规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国家层面的规章。为落实此制度,地方众多省市通过了规章或者政策等若干规范性文件。但是,要求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专户的行为属行政强制行为,而依2012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法规予以设定。[10]所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行政强制法》的规制下因违法而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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