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
私营的金融机构、合作性质的农业信贷体系以及政府农贷机构有机的组成了美国农村金融支持系统,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农村合作金融分布较广,分工明确。根据美国有关农业信贷的法律规定,全美共有12个农业信贷区,美国12个联邦土地银行均下属有联邦土地银行协会[11],大多设有办事处,主要为本地的农业生产者和有关人员等进行贷款。贷款以不动产做抵押,额度相当于抵押品的85%,用于购买土地、修建房屋及生产设施等,期限可达5~40年。
第二,政府支持充分,法律法规体系完备。在政府的支持方面,财政支持和法律保障均十分充分。美国的合作农业信贷系统,在自身管理、运行保障等方面也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三,农村合作金融体现了合作性质。在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合作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峥嵘构成了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一大亮点,较好地满足了美国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在这一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的合作金融体现了合作性质。从资金来源看,随着合作金融的发展,逐渐避免了官办性质,完全属于借款农民及其合作社所有;在组织制度方面,实行一人一票;在价值追求层面,合作金融机构以社员之间的互利互惠、共同发展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利润虽不可或缺,但也只能在“共赢”这一价值面前让步。
2.德国
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状况方面,在发达国家中,德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的。1854年,在黑德斯多夫组建的福利合作社后来发展为信贷合作社——莱夫艾森信贷合作社。[12]为了给农户提供生产资金,德国政府对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十分重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整体性的、系统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以满足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改善农业生产的困境。
第一,实行业务上的商业化经营。德国的合作银行开展综合服务,与一般的商业银行并无明显区别且不享受额外的政策优待,只能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拓宽服务范围以吸引客户。(www.xing528.com)
第二,合作金融体系健全。德国体系是由下而上地筹集股金,从中央向地方不断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是一个具有三级层次结构的分权型组织,分别是地方性信用合作社、地区合作银行以及全国性的中央机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13]三级合作银行除了股权投资关系以外各自独立,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入股组成,自己则成为银行股东并对银行拥有产权,与此同时,这些人也是合作银行的重点客户,合作银行的建立对于农民筹措农业生产资金、持续进行等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法律法规健全。根据德国《合作社法》中对于审计制度的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在成立前就需要经过全方位的审计。[14]在经营过程中,当地的审计协会会对各类合作社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有利于社员对合作社的情况加以了解,对合作社的经营人员形成一定的威慑力,最终促进德国合作社走向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
3.发达国家经验总结
首先,管理体制健全。各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大多是在基层信用社的基础上构成多层次的组织体系,如美国的多元复合式的合作金融体制,德国实行的是单元金字塔式的合作金融体制。[15]
其次,合作金融的发展均有法律保障。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保障建设,如德国政府为表示对合作金融的支持也持有一定股份,但《德国合作银行法》规定政府最高参股25%,避免了政府的过分干预。[16]
再次,监督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在保证各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上级除了对下级给予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支持,还对下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17]
最后,政府扶持力度大。美国政府建立自己直属的农村信贷机构(如商品信贷公司等)来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贷款业务。德国政府设立的金融机构比较发达,还设立了土地抵押银行、农村地租银行等辅助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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