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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型买卖合同性质:民法典编纂理论与实践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解决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第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案件中的“买卖合同”究竟是真的买卖还是另有深意。对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为了掩饰已经存在的借款合同,而是一种防止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备用手段。因此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借贷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此类案件中的“买卖合同”的本质应该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担保合同”。

在解决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第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案件中的“买卖合同”究竟是真的买卖还是另有深意。

笔者认为要解决合同的性质问题,还得从真意考察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此处作为外形的买卖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而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但如果通谋虚伪表示中隐藏有其他法律行为的,适用关于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规定。[14]而另一种看法认为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作为外形的“买卖”并非双方当事人积极追求的法律后果,而是作为无法还款时的备选方案罢了。对此,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买卖合同的订立并非为了掩饰已经存在的借款合同,而是一种防止借款人不能还款的备用手段。因此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撤销等特殊情况的话,两份合同都应有效,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的话,就应该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产抵偿债款,对此借款人也是明知且自愿的。但实际情况却是随着房价的上涨,若还是以房屋抵偿价款,显然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也不会得到借款人的认可。此时的买卖合同其实存有两层意思表示,一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现在到期不还款即转移房屋所有权之约定),一为用房屋担保债务履行的意思(表现在存在借款关系,只有不还款才用房屋抵偿的约定)。这两层意思都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该都是有效的。至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不还款则物权转移的规定是否有违禁止流押的规定呢?对此,笔者将在后文详细论述,此处不复多言。退一步说,即使这种规定确实有违禁止流押的规定,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流押约款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故借贷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将担保和代物清偿作为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能较好地解决这类案件。但在真意的考察上,立法者显然还是更倾向于将双方的借贷合同认定为主合同,而将买卖合同认定为一种担保。此类案件中的“买卖合同”的本质应该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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