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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缺陷与原债履行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下,须先诉请解除合同从而得以主张原债权的做法,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28]其三,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下,债权人得以请求履行原定之债的范围是有限的。

在代物清偿法律关系中,对他种给付瑕疵问题的处理适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符合传统民法学说把代物清偿作为买卖合同的立场,也是现代一些国家或地区通常选择的救济路径,典型的如德国,我国学理上也认同这种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也采用这种做法。但也应该看到,准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这一救济路径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一些弊端。

其一,如前文所述,准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救济路径在原债为无偿契约时,其适用有其无法解决的理论难题。基于类似买卖说或有偿契约说,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得以适用,此时如果原债为买卖契约或其他有偿契约,问题就很好解决;但在原债为无偿契约的情形下,若仍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标准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对债务人来说显得过于苛刻。其二,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下,须先诉请解除合同从而得以主张原债权的做法,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在德国,债权人依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解除代物清偿契约请求恢复原状的,须先诉请债务人履行原有债务,待法院判决后才能依原债之关系主张原定给付,这样的做法浪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债权人主张原定之债的权利也不能及时得到实现,与法经济学理论中法律制度或法律实践活动的实施应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的不符。或许德国也意识到了这点,后来的通说判例允许债权人直接起诉请求原定之给付。[28]其三,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下,债权人得以请求履行原定之债的范围是有限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仅限于标的物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那是否意味着在一般瑕疵的情况下,不可以解除合同?对此,并未明确。(https://www.xing528.com)

相反,在他种给付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若认定代物清偿失败,允许债权人直接主张原定之给付,问题将变得简单。它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诸如原债为无偿契约时的适用困境、诉讼不经济以及救济范围窄等问题,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一,对于代物清偿未能实际履行的情形,基于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的性质,代物清偿合意达成后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他种给付的,代物清偿合同不成立,此时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果,原债并不消灭,债权人可依据原来的债主张权利。其二,虽然有学者认为,当事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后,新合同代替旧合同,若当事人未按协议实际履行的,因旧的合同已经消灭,当事人只能依新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29];但就实践中的大部分情况来看,代物清偿多是债权人的无奈之举,而不是为了获取新的交易利益,若否认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而视其为合同更新,则合意达成之时代物清偿协议成立,原债权及其从属权利也随之消灭,在同样可能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后者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不利。其三,承认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对债务人也并没有不公,债务人在达成代物清偿合意后不现实履行,往往是觉得他种给付对自己不利,此时仍按原定之债履行,并未使债权人利益受损,也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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