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物清偿他种给付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准用合同法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固然可以给债权人提供救济,但在他种给付的瑕疵是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要回答该问题,首先得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瑕疵担保责任性质的认定上,学界主要有法定责任说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两种观点。法定责任说认为,在代物清偿法律关系中,他种给付交付时,代物清偿的各要件已经满足,无论其是否有瑕疵,债之关系都消灭,对于瑕疵则适用特殊的法定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来处理,而不能自行恢复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17]债务不履行责任说则认为,他种给付存在瑕疵的情形应认定为债务不履行,德国民法典即采用此说。对于他种给付瑕疵,德国通说及判例均认为,债权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代物清偿契约,请求恢复原状,进而恢复原定之债。[18]梅迪库斯认为:“如果代物清偿交付的标的物被证明为有瑕疵,或者被证明为设定有第三人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认定代物清偿失败,并让债权人重新动用自己的原有债权,将是最简单的了。”[19]在他看来,他种给付存在瑕疵将导致代物清偿失败,原债的效力得以恢复。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的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具有债务不履行责任的性质,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恢复原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债务人履行原有的债务。(www.xing528.com)
在法定责任说下,他种给付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求助于法定特殊责任的救济,但从社会生活的角度来看,代物清偿往往是债权人的无奈之举,他种给付也可能不合债权人的利益,若不分情况地一律否定债权人要求履行原定之债的权利,将极大地忽视债权人的利益或需求。而根据债务不履行责任说,债权人可通过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解除代物清偿契约,请求恢复原状。在解除的情况下,代物清偿契约溯及既往的消灭,债权人受领的他种给付因失去保有的根据而应返还给债务人,原债权未得到满足,此时使原给付义务复活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足的是,在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下,原债权并不因他种给付的瑕疵而当然复活或不消灭,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请求履行原来的债权,而须迂回买卖契约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恢复原状[20],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故本文比较赞同梅迪库斯的观点,代物清偿的实质在于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他种给付存在瑕疵的,代物清偿失败,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履行原定之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