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德国民法典》在物的问题上,严格限定物必须在人体之外。与人体分离之类如毛发和血液都认为是有体物。根据王泽鉴教授对于各民法大家的总结,认为物不包括人的身体,人的身体有人格依附,不能为物。[8]关于民法上的物的理论,民法的注意力在人身之外,避免在民法价值上陷入侮辱人格的逻辑结论。但是此论,不仅会对体外受精胚胎的利用产生阻碍,同时对器官移植、输血等现已普遍开展的医疗实践也会造成障碍。民法上的物一般来讲,具有以下几个特性:存在人身之外,为人力所支配,具有使用价值。[9]由体外受精胚胎的一般外观来看,体外受精胚胎自是先期存在于人体之外的才能与自然受精胚胎相区别。自然状态下的受精胚胎从未与人体分离,它可以在自然过程中从受精卵发展成人,人身自然不成为物,这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对其自身的控制所应当受到的尊重。而体外受精胚胎是人类通过生殖技术在人体之外进行培殖的,不能否认其曾是人体的一部分,将来也会继续回到人体中,但是体外受精胚胎因为缺少其自然发展演化成人的能力,必须通过受精胚胎相关人[10]的抉择和医生的操作才能实现。从生物特性上分析,体外受精胚胎最终并不是所有都能植入人体中,因为医学生殖过程中,胚胎存在大量浪费的现象,约35%的胚胎被直接作为废弃胚胎而丢弃,约60%的胚胎在体外培养过程中不能发育到囊胚[11]。而且随着现代生物科技的发展,人体分离的血液、头发、骨髓等物质或组织,也具有发展为人的潜力。如果它们也可以视为民法中的物[12],受精胚胎就不具有民法上的特殊地位。体外受精胚胎具有发展成人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不是凭空来的,必须通过科学的医疗操作才能实现,所以这发展为人的可能性并不是受精胚胎自身即存在的自然力,而是来自人的控制和管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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