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揭示不当得利制度的实践

保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揭示不当得利制度的实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具有过错以及自己所受损害和具体数额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发挥了保护权利人的作用,权利人基于该请求权可以获得相当于许可使用费用数额的补偿,其举证责任较侵权损害赔偿要轻。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宗旨就是剥夺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的获利,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需要权利人原有的商业化利用的意愿。权利人因此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达到保护权利人人格权的目的。

保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揭示不当得利制度的实践

与损害赔偿相比较,不当得利是一个更具有救济意义的方法。损害赔偿是以存在财产损失与侵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而不当得利则不以过错为要件。当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具有过错以及自己所受损害和具体数额时,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发挥了保护权利人的作用,权利人基于该请求权可以获得相当于许可使用费用数额的补偿,其举证责任较侵权损害赔偿要轻。当然笔者认为,不当得利在此存在的一个更大的价值则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和上述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场合,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抚慰人格权受侵害的权利人的心灵,并没有保护其财产利益,同时财产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其损失,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损失,则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第二个标准,即侵权人的获利。但是如果被侵权人或者侵权人能够证明其损失,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一个标准——所受损失,此时侵权人获利可能大于损失,有可能使侵权人取得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在此种场合,如果法律就此不加约束和限制,其结果只会鼓励他人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行为。但是在统一的人格权之下,我们承认其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这样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获利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使其财产利益受有损失,符合现有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构成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权利人因此可以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16]的规定,其没有合法根据的且超过损失部分的获利则被收缴,这样就有利于防止侵权人因非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形发生。

当然,亦有学者提出疑问:权利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否以权利人原本会以自己的人格标志进行商业化利用为前提?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宗旨就是剥夺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的获利,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需要权利人原有的商业化利用的意愿。[17]我们承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用统一的人格权来解决人格权商品化的问题,不能因为原告商业化意愿的缺乏而否认其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但其财产利益的多少则取决于其市场价值,其价值有大有小。不仅如此,侵害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做广告,节省了本应支付给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报酬,符合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权利人因此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达到保护权利人人格权的目的。(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