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有关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尚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下面这一典型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事实:
由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互动问答产品“天涯问答”,在未经赵本山本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与赵本山极其相似的卡通人物形象并使用赵本山出演的小品《策划》和《不差钱》中的经典台词“不差钱”和“有才”。后来赵本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并要求赔偿损失405万元。而两公司认为,该卡通形象属于上述两个小品里的角色,并且提出该卡通形象不属于肖像,不受民法调整,并坚持没有侵犯赵本山本人的肖像权。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赔偿赵本山经济损失12万元,后来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上诉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看出,上述卡通形象实质上是赵本山形象的再现,法院的最终判决原则上支持了赵本山本人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有着重大的意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承认了肖像权上的财产利益。
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承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只能依照人格权侵犯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判决,或者部分法院开创性地承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但这在全国并未成为通例,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和《侵权责任法》也只是规定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财产利益的赔偿,我国相应的法律尚无涉及。(www.xing528.com)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一,我国的权利制度设计上并没有明确地提出“人格权”,而只是在《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中有所涉及,这样一种权利制度设计并没有突出人格权的重要性,这种安排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权利受到侵害,人们的权利救济意识不强;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具体的规定也很模糊,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对其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我们需要加强对权利人人格权的保护。第二,在《民法通则》有关人格权具体的规定中,也只是规定了权利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而没有对人格权中部分要素如何进行正当的商业化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制。第三,在人格权制度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人格权中的部分要素被商业化利用所产生的财产价值在市场经济中越来越凸显,这种利用权利人人格权部分要素所产生的财产利益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编篆中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的保护需要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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