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实现其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我们必须先要对人格权中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进行探讨。笔者认为,权利人可以基于以下两项权利来允许他人利用,并产生相应的两种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权利人允诺与使用许可。
基于上述分析,权利人对自己的人格标志享有有限的自治权,而一般情况下,有偿地允许他人利用则是权利人实现其人格标志财产利益的主要途径。要实现其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我们必须先要对人格权中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进行探讨。那么对其进行商业利用的法律基础是什么?笔者认为,权利人可以基于以下两项权利来允许他人利用,并产生相应的两种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权利人允诺与使用许可。
1.权利人允诺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3]、第一百条[4]便是权利人允诺的法律基础。其实质是:基于保护传统人格权中的精神利益,如姓名权、名称权,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允许他人进行正当使用。
2.使用许可(www.xing528.com)
在法律承认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的情况下,抑或是美国单设“公开权”的模式下,以使用许可的方式来允许他人利用,并可参照专利法中的使用许可方式。
3.人格权中人格标志的商业利用应注意的问题
无论是权利人允诺,还是使用许可,其利用的方式都是以以下两点为理论基础:一方面,权利人允诺、使用许可实际上都是权利人对自己人格权中人格要素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处分,是前述人格有限自治的体现,每个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都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人格标志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商业利用。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统一于人格权之中,而且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的产生依赖于人格利益(具体分析详见下文“人格权商品化中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论证”部分),在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应当优先于人格利益的保护,这样以防止人降为物,肆意地成为支配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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