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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错误与重大误解的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没有对错误制度的规定,只有对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当中,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的错误。我国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表意人。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用“错误”代替“重大误解”。行为人错误认识所使用的词句的含义或者在表示行为中发生错误,遭受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错误。

我国民法典编纂:错误与重大误解的规定

我国没有对错误制度的规定,只有对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定。对于错误与重大误解的关系,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当中,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的错误。[14]两者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从《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也可以看出,我国“重大误解”中的“误解”指对表意人与合同订立有密切关系的若干对象的认识错误所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之了解错误相当于德国法上的受领人对正确表达的意思表示作出了错误的理解。但是这种错误本身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相对人是否正确理解意思表示的意义无关紧要[15],即不属于意思表示错误。

基于此,重大误解与错误制度在内涵上是相同的,都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我国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表意人。表意人无过失的意思与表示不符,表意人享有撤销权;相对人对意思表示的内容了解错误,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发生了错误,相对人可以作为新的意思表示的表意人被纳入错误制度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为新的意思表示的表意人,撤销权的主体为意思表示错误的表意人。(www.xing528.com)

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用“错误”代替“重大误解”。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该提交稿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了有关错误的规定:基于错误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错误认识所使用的词句的含义或者在表示行为中发生错误,遭受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错误。因错误而撤销法律行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6]我国立法上“重大误解”的概念存在众多不足,一方面,容易使人将其与传统民法上的“误解”相混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含糊不确切。因此,用错误代替重大误解,是我国立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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