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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错误的重大后果及双方权益保护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提出以表意人受到较大损失为错误是否重大的判断标准。当某一意思表示导致法律行为后果有损等价原则,而给表示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该表示当事人陷于错误。一方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损失已达到“较大”的程度?另一方面,只注重表意人是否有较大损失,没有顾虑到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错误的重大后果及双方权益保护

并非任何错误都是需要救济的,这是毋庸置疑的,错误须达到一定程度始得救济。各国在界定错误严重性时使用的多为“实质性”“本质性”等表述。但是这些都是比较抽象的词汇,难以进行准确判断。怎样的错误属于实质性错误,各国立法实践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有的采取列举的方式,有的采取类型化的方式。

有学者提出以表意人受到较大损失为错误是否重大的判断标准。当某一意思表示导致法律行为后果有损等价原则,而给表示方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该表示当事人陷于错误。[8]但是,仅以表意人是否受到较大损失为错误是否重大的判断标准,有一些偏颇。一方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损失已达到“较大”的程度?是依损失的客观数额而定,还是以表意人的主观意思为准?而且损害的范围也难以确定。因此,以表意人受到较大损失为错误是否重大的判断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只注重表意人是否有较大损失,没有顾虑到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www.xing528.com)

我国《民通解释》第七十一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规定了何为“重大误解”,从错误认识的对象及造成较大损失两个方面为重大误解提供了认定标准。冉克平教授认为应该采取抽象概括的方式,规定“错误必须是实质性错误,若是没有该错误,则错误方就会作出完全不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根本不会作出意思表示”。[9]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存在不妥,错误方在没有该错误的情况下会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根本不会作出意思表示,是属于错误方的内心意志,他人无从而知。笔者认为类型化的方式在错误重大的认定上更为合理。表示错误反映了意思表示错误的一般特征,表示根本违反其意思,表意人可以撤销。对于动机错误,则要求其性质在交易上具有重大性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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