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以严重后果为限?何为“严重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强调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是从客观侵权行为的后果出发。其实,精神之损害有程度之区分,“精神上的安宁利益”固然值得肯定,但是参与社会活动的人难免因为他人的行为而承受一定的负面情绪,这是社会生活必须承受的可以容忍的一定的合理风险,是故,既为了不过度限制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又为了维护精神上之利益,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才可以获得金钱的赔偿。然而,所谓“精神”总是与人的内在主观感受相关,因人而异,外人若要判断精神损害之严重程度则需以客观结果为基础,并以一般人的精神上体验为基础。因此,司法解释注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可适用性,强调的“严重后果”是以客观上侵权后果为依据,一般认为受害人遭受重伤、致残等损害,承受精神上的不利益也可认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笔者认为,人身致伤案中,直接受害人之精神痛苦在司法实践中都以重伤、致残为限制,以此判断精神痛苦之严重性,基于身份利益上之精神痛苦也需以严重的侵权后果为限。亲属之间因血缘存在情感上的依存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信赖和在家庭中自我实现的关系,侵权人给直接受害人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近亲属之间会因直接受害人精神上不利益而感同身受,同时近亲属在血缘情感的依存、家庭成员之间的信赖和家庭中自我实现和发展等方面也遭受严重打击,而这种血缘情感的依存、家庭成员之间的依赖关系基于直接受害人与其近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建立,其精神痛苦建立在身份利益之上,其遭受侵害的,应当予以保护。而轻微的侵权事故,受害人和近亲属承受的精神上的不利益应属于可以忍受的合理风险,并不具有可赔偿性。何为“严重后果”?严重后果的判断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
其实,人身致伤情况下,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早有过讨论。在梁慧星、张新宝教授主笔的《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一五六八条第二款中就有:“侵害未成年人身体造成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害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扶养人有权单独请求适当的精神抚慰金。”该条实际上承认侵权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父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但是笔者认为,该条范围过于狭窄,父母自然会因未成年子女之人身损害遭受精神严重不利益,而配偶之间、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未成年子女对于父母都会因对方遭受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侵权而必须承受精神上的不利益,对方可能需要长久的照顾、陪伴,身为受害人近亲属不仅需要有经济上的付出,也会有精神上的损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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