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死亡案件中,近亲属的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被一味否认并不具有合理性。如果反射性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面临着法学技术和法学理论上的问题而应被限制,那么又为什么规定受害人死亡情况下,近亲属的该种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例外?从立法者的意图来看,立法者想要保护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痛苦的近亲属,这种精神痛苦非由继承而来,而是与死者维持长久“生活关系或者情感关系”的近亲属因侵权行为导致死者“生命权丧失”折射而来的本身固有的精神痛苦。法律认为该种丧亲之痛的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应当值得保护,也能实现侵权行为的惩罚性功能。但是这一例外规定,也或许同样面临着一些疑问:在此种情况下,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一样看不见摸不着,不依附于自身权利的直接侵害,严重性也会因个体差异而不同。既然侵害的不是死者近亲属的生命权等人身权利,精神痛苦可赔偿性为什么可以得到法律的确认?精神痛苦的严重性为什么可以得到法律拟制性的承认?非死亡案件中,近亲属同样与直接受害人有着某种关系,如在侵害身体健康权而导致的妻子性生活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妻子与直接受害人丈夫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存在着性服务、同居利益关系;在侵害未成年子女造成重伤的情况下,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情感利益关系,其因亲人遭受身心上的重创而同样造成自己精神上的折磨与痛苦不安,而且没有理由认为他们这种精神痛苦一定是远小于丧亲之痛而显得微不足道。妻子因丈夫的生理缺陷而不能得到性生活满足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长久的情感关系,父母因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被摧毁而对于未来的希望也一起磨灭并承担着长久的照顾义务,有时候这种精神痛苦相比丧亲之痛会更为严重而持久。同样都有精神痛苦,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被承认,而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其精神损害赔偿就采取一刀切的否认态度,恐有失合理性。因此,非死亡案件中近亲属的反射性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确定性的否认理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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