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法学、社会学还是政治学领域,关于公共利益涵盖范围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那么“公共利益”究竟是指谁的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大多数人的利益?抑或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该规定仅从大方向上表明了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态度,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我们常常将公共利益挂在嘴边,却并不知道其真正的含义。张千帆教授认为,不论将“公共利益”定义为什么,我们都会面临一个基本难题:如果“公共利益”被定义为一个漫无边界、包罗万象的概念,那么它就完全失去了法律意义。[23]笔者对此表示赞同。由于对公共利益缺乏清晰的界定,公共利益成为“口袋”性质的法概念,其涵盖范围被无限扩张,任何行为只要触碰到我们的道德观念底线,就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公共利益泛化的现象[24],若将公共利益纳入已故英雄人物名誉的保护范围,势必会造成公共利益泛化的隐患,届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公共利益泛化后与公民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
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将该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严格限定为“故意”这一种形式,排除过失构成该类侵权的可能性,并以此来限制该类侵权责任的适用,才能在不影响公民言论自由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已故英雄人物名誉。已有学者提出,权利和利益是存在区别的,其保护的方式和构成要件应当不同。对于权利的侵害,不需要特殊的构成要件,只要满足一般的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可。而对利益的侵害,其需要特殊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对过错程度的要求,一般应当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5]笔者认为,基于已故英雄人物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应将该类侵权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严格限定为“故意”这一种情况,以此来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导致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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