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权利,个人权利在一个利益至上的社会中将被转换成可量化的利益。身处弱势地位的私权利,因为缺乏足够健全的救济保障机制容易受到侵犯。而侵犯私权利的主体经常是打着公共利益幌子的公权力行使主体。作为权力主体,需要高度的法律意识,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其实施的违法行政执政行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标车”车主因为公共利益一直在让步,又因公权力超越界限而遭受利益损失,即使许多淘汰措施违宪、行为不正当也无从寻求救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护,也就没有畅通的权利表达机制和足够有效的救济途径。从私权利救济这一角度考虑,首先,车主的利益诉求对象必须得以明确,也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明确,而不能模棱两可、权责不清。其次,要保障利益诉求得到及时有效的回馈。车主们的正当诉求,权力主体不能忽视,要给予重视并及时解决。最后,提供多种渠道供车主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权利表达机制的畅通。行政诉讼法制度中应当完善对公权力的合理合法限制及切实保障私权利的诉讼要求,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
不论是主动报废还是强制淘汰,补贴不到位极大地影响车主的积极性,有失公平,也导致淘汰工作困难重重。当前各地财政补贴都存在较大问题,补贴金额、补贴条件等都需要完善。财政补贴关乎车主最密切的利益损失,所以规范财政补贴,建立公平的补偿机制尤为必要。规范财政补贴才能为车主提供更可靠的损失弥补,才能减少车主车辆被淘汰后的后顾之忧。公平的补偿机制关乎政府的公信力,这种公平不仅是对车辆被淘汰的车主,也是对那些财产间接受到损失的公民。虽说没有绝对的公平,但是政府也应当力求出台的政策、实施的方案尽量听取更多利息相关人的意见和呼声,争取最大的相对公平。补贴应当惠及最普遍的利益受损的车主,补贴条件和范围应当切实考虑车主的实际生活状况。某些车主因经济条件完全依靠“黄标车”谋生,而某些车主的“黄标车”却经常搁置不用,利用率非常低。每位车主因车型和性能不同所支付的财产也有所不同。因此,补贴标准应当结合每位车主不同的受损利益而具体进行差别性补偿,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补贴来源也应当更加合理正当,对于利益间接受损的公民也应适当弥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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