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利益衡量的原则。利益衡量是在对各种利益平等对待和保护的基础之上对各种利益冲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实质上是确定哪个利益更为重要的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法。利益衡量原则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单方限制,也包括对公共利益的适当限制,使二者能够依据正义的原则协调发展。确立利益衡量原则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方法之一,也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追求。一种利益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于另一种利益,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性,要考虑优先到什么样的程度,这就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其一,哪种利益的相对价值更大;其二,对哪种利益保护更具有紧迫性;其三,选择保护哪种利益能对相对利益的损害程度最低;其四,利益是否存在被替代的可能性;其五,利益并存可否使其各自实现一部分;其六,选择保护哪种利益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标准。全面考虑这几个方面,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才能达到适度限制的要求。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大多数场合应该是统一的。在这样的场合,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忽视了私人利益也就忽视了公共利益,否定了私人利益也就否定了公共利益。而在某些场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确实会发生冲突,但若公共利益价值相对较小,而私人利益价值相对较大(如生命、自由,或重大的财产利益等),如属这种情形,按照利益衡量原则,私人利益就应当得到足够重视与保障。(www.xing528.com)
淘汰“黄标车”关乎有车族、无车族以及其他相关人的利益。立法过程中如果将公民利益置之不顾,这样的法律势必难以被有效实施。淘汰“黄标车”必须结合我国社会具体实际,法律制定应当合理、合法。即使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法律的内容也应当尽可能地体现人文主义情怀,不能违背民主的原则。必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维护的合法私人财产权利、有效的利益平衡及必要的公众听证程序、合理的政策目标等都是采取淘汰措施必须考虑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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