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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物权法》关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私权神圣”的理念。

我国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但是,在完成民法典各分则立法工作之前一段时期内,《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是一种并行适用,但《民法总则》优先适用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www.xing528.com)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物权法》关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私权神圣”的理念。民法不仅要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充分地创设权利,在立法上为其享有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可能性,更要为这些已创设的权利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更不允许对权利的非法限制与剥夺。财产权神圣要求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特别尊重,不得侵犯,因为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无财产即无人格”。对财产权的神圣性加以确认,可以促进个人对财富的追求,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推动社会的进步,对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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