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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对权限限制的实际表现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罗马社会,为了公共利益而规定对所有权人的限制主要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的问题。在罗马法中,有关所有权转让的禁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禁止转让未成年人的土地。但是,我们在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可以看到不少对所有权的强制性转移的规则。

罗马法对权限限制的实际表现

纵观罗马法原始文献罗马人在制度设计中,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所有权的存在或行使作出了限制[2]

1.他物权的出现及其扩张

从所有权与他物权在罗马法规范上出现的状态看,最初的法律规范并无他物权的内容而仅有所有权的规则。他物权的规范在所有权之后出现,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满足非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中的某些权能的重点需求。在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经过比较漫长的历史积淀,到罗马帝国时期,法学家们在理论上和法律规范上已经把所有权与他物权进行了有效的区分。从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可以看到,法律将所有权人对某物的控制范围规定得很大,几乎无所不包。但是,当法律设定了越来越多的他物权时,尽管每一种他物权的内容都不可能与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相比较,但是,对他人之物享有权利,同时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人要接受因他物权人行使权利时所产生的限制。所以,他物权的名称意味着,当他人对所有权人的物享有权利时,所有权人必须要忍受他对物的控制在一定期间内被限缩。罗马法中的他物权主要包括用益权、地上权、永佃权等。但是,这些都是与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利益被限缩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些利益限缩有些来自于所有权人的自愿,更多的来自于法律的强制。

2.相邻关系制度的产生

其一,为所有权人自身利益而给予的限制。这主要是为了解决相邻不动产各自所有权人都具有的同样利益与自由而产生的冲突。当然,因此而产生的法定限制必须具有一个前提,即相邻不动产的诸所有权人均是在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非有意追求给邻人造成损害。其二,为公共利益而对土地所有权人施加限制。在罗马社会,为了公共利益而规定对所有权人的限制主要涉及公共安全或公众利益的问题。(www.xing528.com)

3.所有权转让的限制

所有权人在对其所有的物拥有支配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对转让的限制。在罗马法中,有关所有权转让的禁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禁止转让未成年人的土地。因为转让未成年人的土地,不仅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且也可能造成第三人的利益损害。其二,禁止转让作为嫁资的土地。这主要出于对婚姻财产的考量。其三,禁止转让处于纷争中的物。其四,禁止将与职业和社会地位相关的财产进行转让。其五,禁止将受捐赠的财产以及教会的财产进行转让。通常受捐赠的财产是有指定用途的,如果将其转让,不仅是对捐赠人意愿的违背,更会令未来捐赠人顾虑重重。但是,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受捐赠的财产同样可以转让,例如从事救济灾民等与社会公益紧密相关的活动时,进行必要的财产转让是允许的。其六,未依市民法所有权转让形式规定实施的转让行为不能产生转让的效力。[3]

4.所有权的强制转移

根据罗马法上的所有权规则,所有权人在对物进行实际处分时享有充分的自由。但是,我们在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可以看到不少对所有权的强制性转移的规则。第一,对所有权人撂荒的处理。自罗马古代后期,罗马人已经借鉴行省土地的管理模式而在法律中规定,如果权利人对土地不进行耕作致使土地荒芜的,其结果是在经过法定期间后,该土地的所有权将被强制性地转移给那些实际耕作土地的人。第二,为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为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是出现于罗马帝国后期的一种法律现象。在此之前,并没有包含现代人所理解的为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的法律机制,相反仅有强制取得个人财产的没收制度,它是作为一种刑事制裁手段出现在法律制度中。由于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机制设计来实现公共利益对土地等财产的需要,因此,为公共利益而获取财产,通常是通过施加政治压力的方式来实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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