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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确权保护方式与实践【摘要】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个人信息所关涉的领域庞杂、所触及的问题烦冗,因此,在民法典中总体确认个人信息权,同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予以详细解读并为其设置相应的适用规则便具有了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采取民法典与单行法的二元立法方式较为合适。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较之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更为详细。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权保护方式与实践【摘要】

私法对于权利的保护总是要在立法中首先予以明确规范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亦如是。由于个人信息所关涉的领域庞杂、所触及的问题烦冗,因此,在民法典中总体确认个人信息权,同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予以详细解读并为其设置相应的适用规则便具有了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采取民法典与单行法的二元立法方式较为合适。

1.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总体确认

前文已经论及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具有理论上的应被立法确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草案》第一百零九条也已经肯定了个人信息的地位。个人信息权若能得到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确认,不仅对于信息主体私人利益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自由、有序、安全的流通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

《草案》第一百零九条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肯定,但仍然存在遗憾。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权利,虽然不宜用人格权制度调整,但不可否认它兼具人格权性质与财产权性质,未来民法典总则应明确肯定个人信息的人格价值与财产价值,如此一来既有利于贯彻法律对人的全面保护的精神,也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详细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旨在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调整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围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民法总则对于个人信息权仅作总体性的确认规范,有关个人信息权的具体细节性规范内容,则应当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民事特别法予以详细规定。(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定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有关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问题,笔者坚持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这与笔者一直主张的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自然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一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通过该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例外条款厘清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条款应当表明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地通过自动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以及以可检索的人工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最后,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为个人信息权设置专门的章节,细致阐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与权利行使规则。例如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查询、收费、更正、反对等。限于篇幅,此处并不详细展开。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法较之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更为详细。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应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权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而且还应详细阐释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与权利行使规则,从而为信息主体私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其他涉及个人信息问题的法律规范[17]提供制度上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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