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陆法系的理论,凡是与人格形成发展有关的理论都是人格权客体。”[7]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起源于对自然人的人格进行保护,个人信息又与自然人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有关,理应得到人格权的保护。许多学者也主张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1.一般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在我国,学界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内容,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征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可以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发挥相当的作用。
(1)人格独立与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独立在法律上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人格独立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就是个人信息在形式上的独立和不同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在法律面前平等。具体表现为:第一,个人信息在形式上的独立,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有各自独立的个人信息,比如有各自独立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第二,不同个人的个人信息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2)人格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自由包括保持人格的自由与发展人格的自由。个人信息是个人人格的外在表现形式,人格自由必然要求信息主体在保有现有的个人信息的同时,可依据人格的发展而发展其个人信息。保有现有的个人信息是信息主体对真实反映其个人情况的个人信息和档案的支配和控制,对那些歪曲的、不真实地反映个人情况的信息享有更正的权利。发展个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根据个人人格的发展而适时地更正个人信息的行为,例如,个人对其获得的学历、资格等信息有权要求写入相应的个人信息档案。发展个人信息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信息主体不但可以自由发展其人格,同时也可以对自由发展后的人格的表现形式进行控制,使人格的表现形式符合人格的内容。
(3)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保护。
尊严是个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需求。人格尊严是对个人价值的主客观评估的结合。人格尊严首先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要求信息主体知悉有关自己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对自身的个人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悉的权利。人格尊严还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和尊重,客观的社会评价有赖于真实的个人信息,因此保障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任务,只有个人信息充分真实地反映信息主体的现有人格,社会大众才能依据该信息给予信息主体公正客观的社会评价。
2.具体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www.xing528.com)
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人格要素往往与隐私、姓名、肖像等多种人格要素有交叉或重合之处。从《草案》第一百零九条来看,立法者有意将个人信息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区分开来,但因《民法总则》尚未正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制度是何关系还是未知之数,不妨先梳理一下以往的司法实践。
在《民法总则》正式出台前,从当前我国各法院的裁判文书看来,我国法院对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法律属性认定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亦属于隐私权,有的则直接表述为个人信息权。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案例6——“王某与张某、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系列案”即为一起侵害个人信息民事权益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披露该类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的是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之一即该案反映了“哪些信息是个人信息,哪些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那些有违公序良俗的个人信息是否应当受到保护,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8]。
近年来有些法院倾向于认为个人信息权益是与隐私、名誉并列的一种权利或法益。2014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温某某与莫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中,以被上诉人获取的证据“侵犯上诉人的隐私、个人信息权”为由,排除一项证据的适用。[9]这是我国法院裁判文书中首次出现的个人信息权概念。2015年,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在“赵某某与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本信息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然涉嫌侵权。[10]
法院将绝大多数个人信息以隐私权进行保护,对侮辱性地发布个人信息或发布其他能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判定为侵犯名誉权。可见在司法实务上各级法院还是将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在涉及他人社会评价时视为对名誉权的侵犯。
(2)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宜完全涵盖在隐私权制度下。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明确主张个人信息权的独立,以摆脱隐私权制度的桎梏。[11]王利明教授指出,就整体而言,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权的范畴[12],鉴于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诸多差别,因此,未来民法典应当将个人信息权从隐私权中独立出来,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规定。[13]《草案》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使个人信息权的独立问题从单纯的学术探讨上升到了可能的立法层面,也使得学理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变得更有价值。对于将个人信息与隐私进行区分的观点,笔者深表赞同。以《草案》条文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者也赞同个人信息保护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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