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定位,在传统理论中是存在困难的,因为其没有权利能力,如果采取民事主体“三元说”的模式,将其单独列为一个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并列的民事主体,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自然人之所以能够获得民事主体地位是由于人的“理性”,法人能够获得民事主体地位是由于法人人格的存在,那么非法人团体获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这种依据与自然人和法人获得民事主体依据的区别具体指什么呢?非法人团体的本质难以与自然人或者法人相区分,因此,在现有的理论体系之下,非法人团体只能隶属自然人或者法人,这也是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的模式。因此,有学者认为在民法典中,只能坚持自然人与法人的二元结构。非法人团体只能放在“人”这一章的“一般规定”里,或者放在“社团法人”中,作为一个“特别条款”加以规定。[53]但是此种理论仍然没有阐述哪些非法人团体应当放到“人”中,哪些应当放到“社团法人”中,笔者认为应当对此问题论述清晰,否则只不过还是欠缺逻辑的权宜之计。另外,如果采纳民事主体三元说,非法人团体作为民事主体单独列为一章,但是其包含的组织种类繁多且性质差异较大,如果没有总结出非法人团体的共性,仅将其作为一个无底洞似的兜底条款,并不具有规范法上的意义。
关于非法人团体的定义,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第一,非法人团体指的是无权利能力社团。[54]第二,非法人团体指的是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55]第三,非法人团体指的是无权利能力社团、设立中的社团和合伙等团体。第三种概念最为宽广,泛指一切无权利能力的有一定组织性的团体。[56]在我国当前法人概念狭窄的背景下,应当采取宽泛的非法人团体概念,从而为实践中的投资人提供较多的选择,以有利于鼓励投资,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已经完成登记的其他各类非法人团体,都应当为法人所容纳。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认为是法人的一部分,其主体地位应当通过其所从属的法人解决。[5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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