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政府为其有兴趣参与外国投资活动的国民提供了政治风险保险。
(一)特征
国家或双边保险项目与其他PRI项目差别并非巨大。然而,某些特征是与多边或私人提供者所不同的。
双边项目的最主要特征是仅对国民保险。因为政治风险保险通常提高了国内公司的竞争力,许多保险公司拒绝对外国公司出具保单,即使该实体在东道国内运作,并/或作为国内公司的外国子公司。[9]一些项目也列举了合格东道国领域名单,尽管其中多数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成员政府。
国家项目保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范围,某些情形下年限长达20年。范围的长期性可能反映出同东道国建立的互惠关系。相应地,一些国家保险项目预算中立,而另一些则受到补贴。提供者的形式,无论是独立代理商或者是执行分支甚至是私人公司,都不能明确对此予以回应。例如,一位学者注意到美国保险项目是否受到补贴无法通过简单参考研究调查客户不希望私有化而得到回答。她回忆“该项目在申诉管理方面(预防被保险事项发生)以及恢复方面(申诉做出后收回被保险资产价值)有特殊的记录(与私有领域相关)”。[10]然而,她继续表示,“如果成本构成在公私领域差异很大,补贴计算需要被考虑到差异构成(这样公共领域产品的低价不得被认为是补贴的证据,仅仅反映出成本优势)”。[11]
不考虑某些国家保险项目的补贴性质,保单本身平均价格可能比私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更加昂贵。这是因为某些项目的执行立法要求其成为“最后救济的贷方”,[12]这意味着投资者在启动国家保险机构范围之前必须已经被保险人拒绝。因此,保险人与高风险投资订立合同,反而增加了保单的成本。
(二)示例:OPIC
第一个国家保险项目是由美国创设,并成为其他国家保险项目和多边保险机构(下文介绍)的商业模型。海外投资保险公司(OPIC)于1971年创设,旨在鼓励美国商业向被认为对投资者有诸多风险的国家进行投资。经美国国际发展署(AID)批准,OPIC通过1961年《外国援助法》创设,成为美国政府外国援助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13]
1.公司目标
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初目标是与冷战政治时期相联系的(例如,范围仅限于在“友好国家”的投资计划),如今的运作政治因素减少,目标是“调动和促进美国私人资本和技术参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积极转型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从而达到美国发展援助的目标”[14]然而保障该活动所面临的挑战和20世纪60年代仍然一样,因为投资者不愿意把资产放在不稳定的市场。如果政治不稳定性可以作为财务安全风险被消除,投资者便有意愿投资发展中经济体,在这样的假定下OPIC继续运作。
2.范围限制
作为一项发展工具,OPIC范围通过立法被限制在某些类别的投资中。
一项限制是合格投资者申请保险。OPIC 要求投资者是美国公民或法人(包括合伙和组织),或者美国人所有的外国法律实体。[15]
另一项要求与投保的投资项目相关。
根据立法内容,发展署决定
是否向某一项目提供保险,融资或再保险,应当特别注意:(1)受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项目盈利,项目完成方式,或者是否同发展援助项目或者美国或其他捐助项目一致;(2)偏向考虑位于人均收入低于984 美元的欠发达国家的投资项目……;以及(3)确保投资同本条……发展中国家有关环境、自然资源、热带森林、濒危物种的规定一致,与可持续发展政策一致。[16]
遵守劳工权利也是OPIC分析的一项考虑因素。目标东道国必须至少准备确保开发项目中的国际劳工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并在投资者执行项目中提出保护要求。[17]由于OPIC强大的发展目标,其也与国家政治利益相融合。因此,更多的立法条款强制要求范围中拒绝从美国排除工作的项目[18]并鼓励OPIC 向美国小商业主体提供保单促进其参与外国直接投资项目。[19]
3.涵盖风险
合格投资者范围包括上述3类投资风险以及主权违约/违反合同的保险范围。根据第234节,OPIC有权:
(a)……(1)基于公司同意的条款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保险,对有关公司被批准的项目的如下风险提供全部或部分保护——(www.xing528.com)
(A)获批项目的盈利或收入无法兑换成美元其他货币或该货币债券,全部或部分投资回报或重新支付,作为对出售或处理的补偿;
(B)由于外国政府或任何政治分支机构行为征收或没收全部或部分投资产生的损失;
(C)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国内内乱导致的损失;
(D)由于上述(A)、(B)和(C)段产生其他风险导致的商业中断。
75%的投资总额可以在20年内通过OPIC 获得保险。然而任何特定项目的最大范围不得超过25万美元。
OPIC将违反合同和主权违约的责任范围视为一种“创新性”产品。[20]作为一种较新的承保范围,此产品可满足积极参与政府项目融资以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4.争端解决
如果保险投资者由于东道国领域内的政治事项而遭受投资损失,必须向OPIC主张赔偿。同其他保险机构一样,OPIC 需要评估该主张,核实损失原因是否在涵盖风险范围之中,损失发生的等待期是否已经结束,以及是否有其他拒绝支付的原因。如果没有,OPIC将支付保单持有者应付的金额,并直接向东道国政府主张赔偿费用。
如果机构认为无需支付或者不需要完全支付,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对OPIC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将考察申诉背景并通过一般合同法和保险法原理来分析机构在特定保险项下的责任。
阅读:
Bechtel Enterprises International(Bermuda)Ltd;Ben Dahol Holdings,Ltd;and Capital India Power Mauritius I v.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21]
根据OPIC的年度报告,从成立之初到2017年,历史上其已向投资者进行了301次支付,总额超过7.5亿美元。[22]共计30项主张被否定,过半被质疑。[23]即使已经对大多数的索赔进行了支付,OPIC 的财务记录依然保持着非同寻常的稳定。通过后续索赔,机构已经成功收回了根据主张支付的100%的资金:
自1971年以来,OPIC已经处理了300项保险索赔,总额达9.774亿美元。这些和解方案的结构要么是向投资者支付现金(6.213 0 亿美元),要么是由OPIC担保东道国政府义务或其他类似安排(3.56亿美元)。根据这些安排,除上述现金结算外,OPIC还支付了1.3亿美元,迄今为止共支付了7.513亿美元。OPIC收回的索赔现金总额为7.806亿美元(不考虑再保险偿付)。以OPIC 担保债务的形式追回的款项(2.26亿美元)使OPIC追回的款项总额达到10.06亿美元,占索赔总额的103%。预计还会有更多的回收。[24]
自进入新千年以来,迄今为止,对OPIC 的大多数要求都是针对的政治暴力。尽管直到20世纪80年代,货币的不可逆转性和战争损害一直很突出,以及虽然在过去10年中提出了一些没收要求,但现在绝大多数要求是基于在东道国境内的武装行为(包括恐怖主义和破坏活动)对资产或预期收入造成的损害。[25]
(三)其他双边提供者
如今,几乎所有的OECD 成员方都有机构对大量新兴发展经济体的投资提供投资保证。[26]
和OPIC一样,这些机构经常通过贷款、扩大出口信贷以及提供出口保证参与财政援助。
其他双边提供者和OPIC显著的不同在于,多数提供者没有将投资保险视为一项外国政策活动。这导致OPIC支持东道国发展的目标没有反映在其他项目中。多数OECD 和其他所有非OECD 项目的任务旨在提高本国投资者的竞争力。[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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