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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85.鉴于此,仲裁庭裁决认为仲裁费由双方平摊、各方承担各自的律师费是合理的。因而据此有充分理由裁定,各方应当承担其各自与程序相关的费用、仲裁员的费用与支出和中心的设施使用及服务费。Abaclat案中即发生了此种情形,阿根廷拒绝支付2012年6月组成的仲裁庭的费用。343.因此,尽管裁决对申请方不利,但是仲裁庭裁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各自的律师费和协助费用。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投资者—国家仲裁是昂贵的。使用选定的仲裁机构的费用、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是当事人自身仲裁费用之外的额外支出。律师费占据整体开支中的最大部分,然而费用是很大的。

根据《ICSID 公约》和仲裁规则,仲裁庭将会裁决确定费用的最终承担方。[147]ICSID 仲裁庭经常引用传统的国际法中各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的律师费以及分摊仲裁费用的规则。只有在仲裁庭认为由随意提出申请请求之嫌或者分摊费用不公正的情形时,才会免除胜诉一方的仲裁费用。

例如,在Daimler v.阿根廷案中,[148]仲裁庭认为被申请方的数个请求是无价值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其考虑到其他有价值的论点继续进行费用分摊:

283.各缔约方已经请求仲裁庭评估双方间对抗程序的费用。就阿根廷前3个对管辖权的异议,仲裁庭支持了申请方的请求。第一项反对异议显然是缺乏依据的,而第二项和第三项反对意见很大程度上是阿根廷在大量其他的案件中反对意见的重复——一次都没有成功过。然而,被申请方的这些关于本程序的反对意见不能说是无理取闹,尤其需要考虑到其选择依赖其书面意见,而并不坚持在口头程序中对案件的进一步讨论。

284.就第四项和第五项反对意见,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就显得困难而复杂。第四项反对意见与一个ICSID 的管辖权实践中的全新问题相关,而第五项反对意见涉及一点问题,现有管辖权在此严重割裂。双方当事人都发表了合理的法律辩论意见,到最后每一方均在一些问题上占据上风而在另一些问题上处于劣势。

285.鉴于此,仲裁庭裁决认为仲裁费由双方平摊、各方承担各自的律师费是合理的。[149]

在确定谁应当承担费用的时候,仲裁庭经常通过阐释原委以及案件结果来对案件的裁决作出解释。El Paso Energy v.阿根廷案的仲裁庭阐述了其遵守的费用分摊方法,所述如下:

750.《公约和仲裁规则》在裁决费用方面赋予ICSID 仲裁庭以广阔的自由裁量范围。费用分配的惯例有时遵从“负者支付”的原则,而在许多其他的案件中,裁决结果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其各自的费用,平均分摊仲裁员的费用与支出以及中心的设施使用及服务费。

751.至于本案,仲裁庭支持了申请方的管辖权请求,但是在案件的实体实体和赔偿请求方面仅支持了部分。因而据此有充分理由裁定,各方应当承担其各自与程序相关的费用、仲裁员的费用与支出和中心的设施使用及服务费。[150]

讨论:

1.费用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因为部分费用需要预缴。当一方当事人拒绝支付时,该种不作为行为本身就是争端的一部分。如果申请方拒绝预缴费用,ICSID 有权中止仲裁程序直至仲裁费到位为止。然而,当被申请方拒绝支付时,申请方可能会极不情愿地接手被申请方的费用,以维持程序继续运转。Abaclat案中即发生了此种情形,阿根廷拒绝支付2012年6月组成的仲裁庭的费用。在2015年5月31日,申请方向仲裁庭发出了申请协助函,其认为被申请方拒绝支付费用的行为“损害了申请方正当程序的根本权利,而此种拒绝投资者行使正当权利的行径也危及了投资者—国家系统。”

2.不同于ICSID 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2013年)认为“原则上”败诉方应当承担仲裁程序费用。见第42(1)条。然而,仲裁庭也可根据具体情境“合理”地对费用加以不同的分配。(www.xing528.com)

3.ICS Inspection and Control Services v.阿根廷案[151]是基于UNCITRAL规则裁决的案件,本案仲裁庭认为其缺乏处理争端的管辖权。结果是,申请被驳回,而费用依然需要分配。解决这一问题显然不仅是适用UNCITRAL规则那么简单。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也考虑到了一般的国际法(其中强调了特别的仲裁规则与普遍适用规则之间的相互作用):

337.第40条包含了关于仲裁裁决的费用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协助的费用的特别规则,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第40(1)条中关于仲裁费分配原则,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由申请方承担),除非仲裁庭考虑到具体情况认为在当事人之间分摊费用是合理的。

338.鉴于仲裁庭的裁决结果是对申请方的请求不享有管辖权,很明显被申请方一方是胜诉方,而申请方一方则是败诉方。考虑到这一结果,仲裁庭认为应当遵循第40(1)条的认定规则,因此也不能将仲裁费用分配给被申请方承担。故申请方应当返还被申请方180,743.61 欧元的仲裁费。

339.就第38(e)条规定的律师费和协助费用,UNCITRAL仲裁规则第40(2)条规定,仲裁庭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权决定由何方承担该笔费用,或者在其认为合理的时候再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费用分摊。第40(2)条因而几乎赋予了仲裁庭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340.与商业仲裁不同,国际条约仲裁中的传统观点遵循的是国际公法中的常规惯例,即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自身的律师费和协助费用(条约第9(5)条是其典型例证)。但仲裁庭也认识到,大量的投资条约仲裁庭转而选择适用与仲裁费用相同的原则,即将律师费和协助费用分配给胜诉方。仲裁庭认为该种发展中的实践做法在某些案件中是恰当的,但仲裁庭确信这不应当作为一种规则被采纳,并且其优先适用国际公法的惯例,除非基于案件的整体情况考虑不应当不适用该惯例。

341.在本案中,仲裁庭重申了被申请方是胜诉方。尽管如此,申请方的辩论意见很难说是不合理的,其论点即便与本案中受争议的条约有关,但事前已被其他的仲裁庭所采纳。

342.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其裁决支持被申请方而不支持申请方的原因只在于一条,该条只是被申请方提出的众多的管辖权异议之一,也经申请方质证,尽管只有一条但战胜了所有的申请请求。仲裁庭对其他的事项没有作出裁决,也不应当推测申请方的辩论意见是没有道理的,申请方是不会胜诉的。因此被申请方胜诉并不是绝对的。

343.因此,尽管裁决对申请方不利,但是仲裁庭裁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各自的律师费和协助费用。[152]

4.禁止一方当事人单方终止仲裁程序的规则因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影响而被部分证成。Forminster v.捷克案是基于UNCITRAL规则(其规定只有仲裁庭可以终止程序)管理的案件,申请方试图在发出仲裁通知一个月后撤回通知,但遭到被申请方的拒绝。仲裁庭同意被申请方的观点,认为这将会使得后者在费用返还上处于劣势地位:

仲裁庭认为,若我们接受本案中出现下列情形,即申请方能够通过撤回其仲裁通知并且不组成仲裁庭来单方终止仲裁程序,那么这实际上就意味着申请方被赋予了逃避被申请方索偿费用的权利。仲裁庭认为,这一结果无论如何都是无法接受的。[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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