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东道国对外国财产持有者行为的要求,对监管国具有重大影响。根据投资者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各国政府环境和健康法规提出的要求的早期经验,美国和加拿大推动澄清《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5条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运用自由贸易委员会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条款作出解释的权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同意委员会将公平公正待遇标准限制在国际最低标准。自由贸易委员会解释称:
1.第1105条第1款规定国际习惯法对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是给予另一方投资者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
2.“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的概念不需要在国际习惯法对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额外要求或超出该待遇。
后来的仲裁庭面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道国对旨在进一步促进公共目的的投资者的管制的挑战,必须考虑到这一限制。[107]
另一种减少管制对抗的方法是,根据投资者的预期,强调东道国的管制权的效果。对投资者合法期望的关注常常导致对申请方的裁决。当主观预期被认为是合理之时,尤其如此。然而,一些仲裁庭已将客观合法性置于其调查的核心,并断定基于这些事实,投资者不可能指望政府会比仲裁庭做得更好。
最近,一些仲裁庭已经转向从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视角来看待公平公正待遇,强调东道国的“管制权”。(www.xing528.com)
监管权和合法期待观点并非不相容。Saluka仲裁庭展示了如何将它们结合起来。
案件:Saluka v.捷克[108]
在Greentech Energy Systems v.意大利案中,多数仲裁员也考虑到了投资者期待的合法性。尽管如此,在东道国给予投资者关于商业环境稳定性的具体保证时,多数仲裁员仍对其所声称的“监管权”感到担忧。
案件:Greentech Energy Systems v.意大利[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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