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和投资均享有东道国的保护和安全的权利。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其可能不会受到身体伤害、骚扰或威胁。投资既不受东道国的伤害,也不受东道国境内个体或团体的伤害。以Wena Hotels案为例,个体行动者强行接管了申请方的酒店。尽管政府没有参与查封,但其警察没有采取行动制止这些人的非法行为,也没有在查封后依法追究这些行为者。因此,仲裁庭认为埃及显然没有按照BIT 所要求的标准行事。[58]
然而,重要的是,东道国对投资者和投资的保护并不是无限的。FPS标准是履行而非结果的标准之一,因此,如果东道国试图保护但失败了,投资者就不能要求其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原则在一般国际法和投资法中都得到了坚定的确立。注意到国际法院在ELSI案件中的意见,这是最早的投资者—国家争端专家组之一,在AAPL v.斯里兰卡案件中,仲裁庭证实,法院拒绝该州必须“保证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占用或处在争议中“[59]也适用于投资者保护。仲裁庭认为:
……最早报道的仲裁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院裁决都确认,对东道国强加的语言有义务提供“保护和安全”或“国际法所要求的充分保护和安全”……这种语言不能按照创造一个词的自然和普通来构建“无过错责任”。规则仍然是:
“外国人进入的国家……不是他的安全的保险人或担保人……其没有也几乎不能被要求对外国人所受的一切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引文省略)。”
30多年前达成的这一结论仍反映在仲裁庭的意见中—反映在“全球BIT 网络”中的国际法投资标准的现状(引文略去)。[60](www.xing528.com)
然而,即使没有无过错责任,东道国也必须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America Manufacturing and Trading v.扎伊尔案明确表示接受的意见是,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规定了一项“客观义务”,即:
……这是一项警惕的义务,即(东道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申请方)的投资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安全,不应允许援引本国的立法来减损任何这种义务。(东道国)必须表明它已采取一切保护预防措施,以保护(申请方)在其领土内的投资。[61]
因此,衡量东道国的标准是谨慎义务。谨慎义务的标准已被广泛接受,并已得到进一步的阐述,以便根据东道国的能力—财政能力和机构能力—对其作出界定。下面的案例证明了这些方面。
案例:Pantechniki SA Contractors and Engineers v.阿尔巴尼亚[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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