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对国际法渊源的讨论不难发现,国际法渊源存在层级制度,该体系的特征在于强行法处于最高层级,而其他渊源处于低层级。尽管如此,根据具体的规则以及渊源之间关联性的要求,通过推定各国意向,产生了如下非正式的“层级”推论:
(一)强行法
正如上文提到的那样,强行法规则相对于其他所有的法律具有最高效力。任何违反强行法的条约将被认定为自始无效。
(二)其他国际法渊源的层级
从结构上来讲,非强行法的渊源之间是平等的,因此,为了避免冲突,决定何种渊源将被适用取决于渊源本身的内容。目前存在如下一般性规则来决定基于内容的优先性:
1.如果条约均是关于同样的事项,应当适用:
(1)在某一规则上更加具体的条约,或者
(2)缔结时间在后的条约。
有关条约冲突的一般性规则解决了一系列的国际法问题:国家不可避免的相互矛盾的义务。特别法优先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假设当事方知道两个相关条约的存在并增设最新条款。因此,国家之间关于同意适用特别法以及适用最新条款的合意也就不言而喻了。
2.如果条约与一般法律原则相冲突,适用条约。
条约的效力一般都优先于一般法律原则,因为条约更加具体。但一般法律原则主要在没有条约存在的时候扮演补充角色,因此,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冲突的情况很少见。(www.xing528.com)
3.如果条约与习惯法冲突,适用条约。
条约的效力一般都优先于习惯法,因为条约更加具体。但条约优先于习惯法这一规则自身具有软弱性,因为新的习惯法优于旧的条约。
4.如果习惯国际法规则与一般法律原则冲突,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
这条规则更大程度上体现理论而不是实践意义,体现了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更具体规则的原则。
(三)讨论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有关国际法渊源结构的规定似乎相对更加简单,但是将渊源应用到特定情形中就复杂得多了。实践中,往往存在多个实体法可以适用于某个特定争端,裁判者必须决定同一层级的何种渊源应当被适用于特定情形。义务的具体性以及时效性考量能够影响条约或者习惯法义务的重要程度,而一般法律原则通常作为背景性的概念或者填补性规范发挥作用。另外,次要渊源一般是解释性的辅助资料,辅助作用的大小则取决于裁判者的判断。
接下来要讨论的国际投资法渊源同样也很复杂。尽管在主要渊源、次要渊源上和一般国际法渊源具有相似性,但是国际投资法还存在更多的授权性法律规范(authoritative rules),并且法律解释机构的影响力和一般国际法中的情况也不同。图2-1和2-2通过一种可行的方法解释了一般国际法和国际投资法在理论及应用上的区别。
图2-1 国际法层级:渊源和适用
图2-2 国际投资法层级:渊源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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