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达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越来越大的财富鸿沟、发展水平差异,促使发展中国家开始质疑全球经济体系基本结构的合理性。在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下,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英联邦、不结盟运动的帮助下)共同努力使战后经济体系脱离西方资本主义、自由思潮的主导。布雷顿森林体系被认为是重建欧洲经济的工具,发展中国家的需求被忽略了,因此,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在联合国大会决议[25]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26]中被正式提出来。国际经济新秩序理念认为,现存的国际经济结构不仅没有促进贫穷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自由主义和有条件的援助反而恶化了南半球国家的贫穷状况。因此,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的应当包括促进世界资源合理分配、促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贸易条件以及改革国际货币体系。[27]
投资法中,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了“附属”理论的发展。[28]“附属”理论认为外国直接投资使东道国陷入有害的、处于附庸地位的“中心”,中心内跨国公司和其母国利益是相一致的,这些公司总部之外的附属机构也为其母国利益服务。“附属”理论使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以及在本国市场的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外国投资最终被准入的领域里,东道国政府常常将最低当地所有权比例、技术转让、限制利润转出等作为批准的条件。
到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经济体对待投资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开始将外国投资视为发展本国经济的工具。东道国采纳了多边金融机构和主要的投资母国所推崇的“经典”投资理论,开始积极地采取措施吸引外国投资。这些措施包括给予税收抵免、提供补贴、减轻行政监管力度,以及最值得注意的——承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以引进外国资本,从而获得投资带来的技术和就业岗位。(www.xing528.com)
早期这种对待外资的态度存在分裂的现象:在国际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继续主张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标准;与此同时,在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桌上,这些国家却承诺保护外国人财产,保护程度甚至高于最低标准。
和曾经非黑即白的二元化态度相比,如今各国对待外国直接投资的态度变得更加复杂。投资普遍被视为增强本国经济的必要因素,但这一因素仅仅是诸多潜在投入中的一种。国家对外国投资保护的承诺,不仅是吸引外资的方式之一,也是对本国政府行为的约束,促使其成为有益于本国国民和外国投资者的政府。与此同时,一些外国投资者仍然仅将东道国视为低成本的产品制造平台,而另外一些外国投资者不可否认地对当地社会产生了有益影响。既欢迎又保持警惕,这似乎是世界国际直接投资东道国对待外资的主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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