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欧洲各国广泛认为其国民应当享有财产权益。它们相互之间缔结的一系列条约中普遍认为各国应当在财产保护问题上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同样的待遇。因此,在欧洲,投资者们确信其财产将受到保护,资产不会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涉。[17]
尽管如此,许多接受欧洲投资的非欧洲国家——尤其是新独立的南美洲国家——开始想要控制本国基础设施的发展。因此,除了拖欠欧洲投资者债务之外,这些国家的政府开始直接占有投资者财产。由于政府对上述占有没有支付任何补偿,这种征收被欧洲国家视为对国际法的不可接受的违反。这显然对当时的国际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导致政治格局紧张,有时甚至升级为军事冲突。
投资者母国频繁动用军事力量保护其公民的海外投资,这种行为引起了东道国的强烈不满。虽然《德拉果波特条约》(Drago-Porter Treaty)最终宣布使用武力保护投资属于违法行为,[18]但相对于保护方法,直接插手本国国民海外投资能够从根本上保护海外投资者。1868年,阿根廷学者卡罗斯·卡尔沃(Carlos Calvo)认为,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当是一种纯粹的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可获得的待遇应当和投资东道国对其本国国民财产保护的待遇相一致,不管此种待遇处于何种水平。卡尔沃同时认为,投资者母国不应干预东道国国民待遇水平,并且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样——在寻求救济时,只能诉诸当地法院。简而言之,国际法应当被完全排除在投资法之外。
投资法上关于卡尔沃主张的争论在1918年之后才开始。原因在于当年俄国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宣布共产主义财产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私有财产不应得到保护。[19]在当时的法律状况下,列宁废除财产私有制对当代国际投资保护法律的影响最为深刻,因为如果本国国民不再享有财产权,那么国民待遇原则将不再能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确定的标准来保护他们的财产。
苏联为使(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征收外国人财产合理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也被其他东道国所借鉴。同时,各国就投资者保护水平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不少东道国政府在20世纪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墨西哥革命政府在20世纪20年代主张依据卡尔沃的国民待遇原则对投资者进行保护。(www.xing528.com)
1926年哈利·罗伯斯案(Harry Roberts)中,国民待遇原则被置于人权背景下进行检验:美国国民哈利·罗伯斯因涉嫌谋杀在墨西哥被逮捕,并被墨西哥警方关押了19个月。墨西哥政府明知检方未及时起诉罗伯斯(这在当时的墨西哥宪法下属于毫无疑问的违宪行为)却不采取任何措施。罗伯斯在狱中遭到了“粗鲁且残酷的对待”。美国代表其以墨西哥政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起了仲裁。仲裁庭认为:“外国人当然有义务服从根据所在国当地的法律对他们提起的适当的程序。”[20]由于墨西哥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罗伯斯有罪,因此墨西哥警方的逮捕行为并没有违法。但第二个问题在于,他是否被合法地对待。墨西哥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辩称罗伯斯所受的对待和墨西哥本国犯人所受的对待一样,墨西哥政府没有违反任何待遇标准。然而委员会认为:“根据国际法,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的平等待遇不是检验国家行为是否恰当的最终标准。宽泛地说,最终标准在于该国政府是否根据文明的一般标准(ordinary standards of civilization)对待外国人”。[21]墨西哥政府在本案中采取的措施没有满足最低标准(minimum standards),而非国民待遇标准。
不久,有关最低标准和国民待遇标准的争论延伸到了国际投资法领域。1938年,墨西哥将美国石油投资国有化,美国国务卿科德尔·赫尔(Cordell Hull)通过一份外交照会承认墨西哥有权征收,但同时声明,国家对任何征收都必须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22]“赫尔规则”总结的最低标准在征收补偿措施中被广泛使用:东道国对投资的保护,至少要保证投资者财产被征收后能够得到完全的补偿,不论其本国国民是否有同样的权利。
最低标准或纯粹的国民待遇哪一项才是保护投资者的合理标准,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被争论不休,但一直到“二战”后不久,有关投资的讨论才又显现出巨大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的推动力也很清晰,征收求偿权是由在商业上处主导地位的欧洲国家和美国主张的,而该求偿权与在去殖民化浪潮中的新兴国家的主张相反,后者坚持认为基于主权的征收无需就征收财产的价值向外国投资者支付——至少全部支付——财产价值。[23]
否定最低保护标准背后原因更多地源于实践而非理论。曾经殖民母国私人公司手中掌握着新独立国家大量的自然资源,新政府为自己提供资金支持的可能性很低。通过使用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概念,政府确定了对这些财产的权利,并且否定了补偿的前提条件。[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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