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直接投资法(FDI)追求的目标是财产所在地国家政府对外国财产的保护。下文将提及“东道国”,或作出投资的所在国,相对应“母国”,或者投资者的国籍国。[3]
国际投资法的特点在于,其适用的商业活动不同于国内商业活动,也不同于国际商事活动。外国投资的架构是由私人投资者和一国政府之间长期的关系构建起来,双方的谈判力在谈判阶段和项目执行阶段之间切换。对于政府而言,该关系意味着其必须吸引私人投资者在本国投入资本、时间和精力。因为资本、时间和精力是巨大的资源,私人投资方通常会不得不选择某一个国家并与之产生投资关系。因此,该准东道主必须要对投资环境进行营销。
对投资者而言,这种关系的长期性意味着他们必须立即投入金钱(比如,建造工厂或者购买生产设备)以期望未来能够获取利润。这种前后顺序导致从投入资金到获取利润之间的这段时间里存在一定的风险。工厂或者生产设备的盈利潜力不仅可能会遭受通常的商业风险(例如,顾客喜好的转变、失败的商业决策,或者招聘失误),还包括投资东道国政府官方或者非官方行为的风险。政府行为的风险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决定投资时几乎不可能预见。(www.xing528.com)
投资关系的双方面临谈判和执行两个重要阶段,双方谈判地位在两阶段有所变化。投资者通常在谈判阶段占有优势,因为政府希望尽可能地吸引外资投资本国。[4]
对于投资者而言,问题常常出现在做出投资之后,即执行投资项目阶段。在项目执行阶段,谈判的砝码就开始向东道国政府倾斜。一旦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东道国,就会面临东道国政府是否会采取行动占有或者降低利润流的问题。[5]作为主权者,东道国有权管理其领土内的一切资源——包括外国资本。如果东道国要限制投资者获得资金或税收利润或完全占有财产,东道国的管制权为其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行动提供合理的可能性。然而,即使东道国的行为是善意的(也有可能不是),在投资者看来,他们再无可能从投资中获取利润。投资者能够对东道国采取什么法律手段呢?这就是外国直接投资法或者国际投资法要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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