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
特殊司法协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②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一、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一) 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概念
在一般条件下,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的效力只及于本国。在特定条件下,一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才需在他国实现和完成。一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欲在他国实现和完成,首先应得到他国对裁决效力的认可,其次才是如何实现的问题。可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有两层含义: ①承认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②执行已被认可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承认的延续。
( 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条件
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所在国或请求法院所在国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定或共同参加有承认和执行内容的条约或存在互惠关系;②须有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某裁决的请求;③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确已生效;④制作该裁决的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对裁决事项拥有管辖权,并不在我国声明保留条款之列;⑤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裁决时的程序合法;⑥该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或外国法院提出的请求后,应按上述条件予以认真审查。审查认定符合条件者,对外国法院裁判或涉外仲裁裁决予以承认,承认用裁定形式。需要执行的,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请求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者,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
二、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80 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 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①生效裁决副本;②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③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
外国法院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法院的请求后,与我国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的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550 条规定: “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其法律效力的,或者外国法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证明判决书、裁定书的法律效力的,作出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本法院的名义出具证明。”(https://www.xing528.com)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文书和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 各国国内法和不同的国际条约或规定的程序不尽相同,典型的模式有三种:
1.登记制度。主要为英美国家所采用,外国法院判决要想得到承认,须由胜诉方先行进行登记,然后再以外国法院判决为诉由向承认国法院起诉,承认国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再予执行。
2.执行状制度。这一制度为德国所采用,其特点在于将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分成两个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条件。
3.裁定承认制度。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以裁定方式进行的,这一做法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国际上正在为统一各国的做法而努力,寻求一个为多数国家所认可的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程序是必然的趋势。
【本章小结】
1.本章阐述了司法协助的概念、根据、原则和一般司法救助的概念、内容、途径、程序,以及特殊司法救助概念、内容。
2.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机构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司法协助的根据是指司法协助发生的基础。其根据有: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协定或协议; 两国共同参加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多边国际条约; 互惠关系。司法协助涉及国家间的关系,尊重他国主权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他国社会公共利益是司法协助不可动摇的原则,司法协助还应当坚持平等、互惠原则。
3.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其途径有:国际条约或协议规定的途径; 外交途径; 使领馆途径。国家间一般司法协助程序分为三种:①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 ②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程序; ③与我国只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进行一般司法协助时的程序。
4.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执行; 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应符合6 个条件。
【思考题】
1.什么是司法协助? 它有什么重要意义?
2.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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