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4 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259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为此条中“本编”规定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时,首先要按照“本编”规定的原则、程序办理,“本编”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和调解原则等。
二、国家主权原则
由于涉外民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人民法院审理时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坚持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凡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其行使管辖权。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绝不允许和承认外国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即使外国法院已经审理,我国人民法院仍须重新审判。“一事不再理”规则的前提是: 我国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作出结论。
2.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是诉讼的工具和手段,一定的语言文字又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根据主权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讼时须附具中文译本,诉讼中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 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 条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外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执行其生效裁判时,只有在该生效裁判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不危及我国安全,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且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时,人民法院才予以承认和执行。否则,该裁判在我国无效。
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系指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住在本国的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和机构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司法豁免权是建立在国与国对等原则基础上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有利于各国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完成任务,本处所指司法豁免权,仅指民事司法豁免权,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管辖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61 条规定: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本规定所指我国有关法律,主要指《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本规定所指国际条约,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
凡依照上述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我国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他们提起的民事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豁免;②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③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不是中国公民,享有与外交代表同等的司法豁免权;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仅就其执行外交公务的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管辖豁免。
外国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但下列事项除外: ①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②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③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④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https://www.xing528.com)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等如果主动提起民事诉讼,或在诉讼中提出反诉,则不得援用民事管辖豁免原则。
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
来我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我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办理。
四、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法如何在本国实施,世界各国有两种做法:①将国际法转换成国内法;②在国内法中规定适用国际法原则。我国采取第二种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优先”也是国际法和处理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时,要注意掌握下列三点: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但国际条约有规定的,依国际条约规定办理。②国际条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但前者比后者具体,依前者规定办理。③国际条约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依国际条约规定办理。当然,若系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在适用时,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本章小结】
1.本章概括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2.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因素是指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在国外。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其特征有4 个。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3.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其有如下四个基本原则: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②国家主权原则; ③司法豁免原则; ④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思考题】
1.简述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区别。
2.按照我国法律以及参加的国际条约,哪些人员和组织在我国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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