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涉外因素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例如,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某号货轮承运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启运到德国汉堡,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害,引起收货人( 外国人)向承运人索赔,并已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法律关系内容通常指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内容含有涉外因素系指该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例如,两家中国公司在某国举办的博览会上签订一订货合同,后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
3.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国外。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客体指物、行为和智力成果,倘若该客体在外国时,即法律关系客体含有涉外因素。例如,一留美华侨病故,其居住在大陆的两个儿子因继承其父在美所留房产而诉至我国人民法院。
应当明确,民事案件含有涉外因素,是指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涉外因素即为涉外民事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和关系的总称。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诸环节涉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这一点是国内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www.xing528.com)
2.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有的证据存在于国外。因此,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起诉、答辩、上诉等诉讼行为时,需要较长的时间,否则难以完成诉讼行为,客观的需要决定了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特殊规范。
3.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①选择适用程序法;②选择适用实体法。就程序法而言,原则上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有有关程序的特殊规定时,则须首先选择适用该项国际条约,称为“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当然,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就适用实体法而言,应按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等实体法律的规定办理。例如,遗产的法定继承中,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人民法院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例如,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判决生效后,有时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原则性。
从内容上分析,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特别”之处主要体现在原则、管辖、送达、期间、涉外仲裁和司法协助等方面。它们有的是对国内民事诉讼程序内容的补充、增加或完善,有的是对有关国际条约内容的转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为一般和特别的关系,特别规定明确单列的,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中未作明文规定的,则适用普通程序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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