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 内地)与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国两制”是我国大陆( 内地) 与港、澳、台地区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制度基础
“一国两制”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构想。它不仅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需要,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形成了在一国范围内复合法域并存的局面。“一国两制”条件下,内地与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并不相同,并依法在各自法域内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司法协助得以产生的制度基础。
二、经济发展是我国大陆(内地) 与港、澳、台地区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前提条件
香港、澳门的先后回归和未来台湾问题的最终圆满解决,必然导致我国大陆( 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纠纷必然会跨法域频繁发生。为了保障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的经贸往来健康和有序地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应的法律保证必不可少,而解决民事纠纷则离不开民事司法协助。
三、法律冲突是我国大陆(内地) 与港、澳、台地区之间民事司法协助的内在原因
“一国两制”使我国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无论是我国大陆地区( 内地),还是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域。也就是说,在“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和法律体系下,就行政关系而言,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而从区际法律冲突关系而言,大陆( 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域都是相对独立的法域,都允许保持性质不同、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此情形下,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人民交往就会产生大量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因素和法律关系,从而要求各法域互相承认其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法域内的域外效力。这就使不同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产生具备了主客观条件,而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存在,又使得解决各法域法律冲突的司法协助的产生具有了客观必然性。
【本章小结】(www.xing528.com)
1.本章阐述了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和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2.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之下,针对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特定诉讼事项,我国大陆(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提供帮助与合作的司法行为。
3.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和存在,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内在动因,其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一国两制”、经济发展以及法律冲突。
【思考题】
1.什么是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什么是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 简述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3.简述涉港、澳、台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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