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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告是人民法院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

公示催告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申请

1.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是指享有请求权的持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公示催告的方式维护其票据权利的法律行为。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票面金额,即失票上载明的金额;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持票人,即丧失票据前的最后票据持有人;背书人,即转让票据权利的人;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以及付款人、收款人、银行账号和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经过等。

2.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包括: ①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于本人民法院管辖;②审查申请人是否是享有请求权的票据持有人;③审查票据是否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④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是否与申请请求相符。《民诉法解释》第446 条规定: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上述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通知止付和公告

( 一) 通知止付

通知止付即通知停止支付。停止支付通知,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支付的文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通知止付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保全性的措施。因为票据是支付人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权利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随时存在权利被侵害的危险。停止支付通知,在法律上有要求支付人履行停止支付义务的效力,如果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不停止支付,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依照《民诉法解释》第45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 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114 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 二) 公告(www.xing528.com)

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开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示。公告是人民法院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得少于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 日。人民法院的公告应写明如下内容:

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机构所在地等。

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3.申报权利的期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1 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期间应标明开始日和终止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不申报权利的,将产生失权效果。

公示催告的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晓以便及早申报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醒所有收到票据的人注意该票据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要接受该票据。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四、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除申请人外,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为维护自己对该票据的权利,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表明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一旦有人申报,一张票据就有了至少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权利的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 一) 申报权利的条件

申报权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所谓持票人,是指被催告申报权利的失票持有人,即申请人丧失票据后取得该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是联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分离的,只有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②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申报权利一般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提出。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 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如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因故未申报权利,而在申报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与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具有同等效力。

( 二) 申报权利的效力

申报权利的效力,是指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即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 条第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在申报期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如不服人民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利害关系人如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申报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也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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