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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及其应用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Jonker 版权反馈
【摘要】: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所以,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而无被申请人。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公示催告程序,也叫票据无效程序,指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持有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期届满,无人申请权利时,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在所难免。由于票据与票据上的权利是不能分离的,持票人一旦失去票据,就会丧失票据上的权利,并有可能被他人非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加上此时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相对人,权利人也无法按通常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必须赋予失票人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得以结束。设立公示催告程序的意义正在于此,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防止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另一方面使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从而保证了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当事人的特定性。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这里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https://www.xing528.com)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所谓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是指持票人可以通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从而将全部票据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的票据。

3.案件的非讼性。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其目的是通过法定公告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票据无效,以实现自己在票据上的权利,而不是因票据上的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所以,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而无被申请人。即使有可能出现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35]

4.审理方式的特殊性。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方式,其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①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②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作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除权判决;③无论是除权判决,还是终结公示催告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起上诉,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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