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并没有接触被申请人,也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 条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33]
1.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成立的条件,是指债务人对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提出异议的程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异议不能成立。异议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六个方面:
(1)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2)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来的支付令,如认为不应当清偿债务的,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的,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15 日异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不得任意变更,债务人也必须遵守。
(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5)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6)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异议的效力。对支付令异议的效力,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法律上的后果。《民诉法解释》第437 条规定: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①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②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③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④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这种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的做法,符合督促程序的非讼性质。非讼程序是以无纷争为前提的,一旦从实质上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实际上就相当于司法裁判了,这不是督促程序所能完成的任务,必须转由通常诉讼程序来解决。同时,这种做法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因为对债权人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与之相对应,对债务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实质审查,而只审查其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付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3.异议的撤回。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或某种特殊原因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终结督促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 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三、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联(www.xing528.com)
( 一) 诉讼程序转督促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3 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①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对于当事人以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庭前准备阶段人民法院发现符合督促程序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转入督促程序,这样不但能够快速解决纠纷,还能节约司法资源。
( 二) 督促程序转诉讼程序
在我国,督促程序终结后可能会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如支付令失效的,自动转入诉讼程序,但诉讼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这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法理,因为支付令失效后是否继续诉讼、向哪里诉讼,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有可能与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一致。同时,当事人的起诉也会受到《民事诉讼法》中管辖规定的限制,比如由于级别管辖的限制,管辖法院也有可能不同。《民诉法解释》第440 条规定: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解释》第441 条规定: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 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6 条规定:“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34]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四、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本章小结】
1.本章介绍了督促程序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督促程序的特征,支付令申请和受理的程序,支付令的制作、发出和效力,支付令的异议,以及督促程序的终结。
2.支付令的申请条件和管辖法院都有严格的限定。支付令的审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此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思考题】
1.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4.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5.哪些情况可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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