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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2 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为重要的效力,它直接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担保交易秩序。

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我国民法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实现了实体法程序法的融洽衔接,将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为实现其担保物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案件。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管辖与受理

1.申请。

(1)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则是指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材料的提交。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物权的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②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③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④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⑤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旦申请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被受理,此后即使发生了担保财产所在地的变化等事宜,也不得以此变更管辖法院。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65条及366 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及异议

( 一) 案件的审查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 二) 案件的裁决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②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③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非讼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对它的审查适用职权主义,对于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是否存在等相关事实均有权依职权进行调查。在审查时,应当对不同的担保物权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对于不动产抵押权来说,由于实行公示公信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对不动产抵押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且债务已届满清偿期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对于动产抵押权来说,在没有登记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抵押人及债务人,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如果他们对抵押权人的权利没有异议,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此处的“裁定”应当理解为抵押权实现的执行依据,抵押物的拍卖程序实际上是抵押物强制执行的程序。

( 三) 当事人异议的处理(www.xing528.com)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本身并不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只是作出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但具体要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62 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本章小结】

1.本章介绍了特别程序的一般理论,包括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 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3.选民资格案件是解决公法性权利争议的案件;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非讼案件。

【思考题】

1.特别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何异同?

3.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它与公民的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有何异同?

5.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6.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意义是什么?

7.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有什么特点?

8.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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