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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和特征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2.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

3.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有法定期间的限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4 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里的30 日是不变期间。

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只能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管辖及受理

1.申请。双方当事人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 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www.xing528.com)

2.管辖。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管辖。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试点地区,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 ①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②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受理。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②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③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④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⑤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查、申请的撤回及异议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民诉法解释》第360 条的规定,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③违背公序良俗的;④违反自愿原则的;⑤内容不明确的;⑥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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